“介紹收養服務” (電視播放日期:2017年04月24日)

主持:
可否為大家介紹甚麼是收養呢?

嘉賓:
收養是指申請人透過法院判決,而與待被收養人建立一種類似親生父母與親生子女的關係。收養關係一經宣告,一般不可以被廢止。
 
主持:
法院怎樣才會作出收養的判決呢﹖

嘉賓:
法院作出收養判決的條件包括:
·            收養安排會對待被收養人帶來實際好處;
·            收養是基於正當理由(例如:不容許僅以使待被收養人,擁有某一國籍為目的而進行收養);
·            不會使申請人或待被收養人的子女有不公平的犧牲(例如:法官會聽取他們12歲以上子女的意見);
·            能合理推測申請人與待被收養人之間,能夠建立一種類似親子關係的聯繫;
·            待被收養人已由申請人照顧了一段足以評估收養關係是否適宜的時間。
當符合以上全部條件,法院才可以作出收養的判決。
 
主持:
申請收養的手續是怎樣呢?

嘉賓:
根據法令規定,所有的收養申請,必須向社會工作局提出。即使申請人已經與待被收養人同住,並且照顧待被收養人,亦必須提出收養申請。申請人必須將收養意圖,以具親筆簽名的書面方式告知社會工作局,並且附上申請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及聯絡電話或住址。社會工作局會在3個月內把審批結果回覆申請人。
 
主持:
申請人有甚麼地方需要留意呢?

嘉賓:
由於申請收養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規範,所以,社會工作局建議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先瀏覽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或向社會工作局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查詢(電話:83997703/ 83997769;地址: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10樓),以便在申請前做好充份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