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 (電視播放日期:2017年07月28日)

主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自1998年9月14日起適用於澳門,而公約中其中一項基本權利是受保護權,具體內容怎樣的?
 
嘉賓:
好的。「受保護權」是指成年人有責任確保兒童受到保護。大人們給予兒童的一切,例如管教過多,或者是過少;或是疏於照顧,都會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與人格養成,所以兒童的受保護權是不容忽視的。
 
主持:
請你例舉為大家介紹下受保護權?

嘉賓:
每一位小朋友都應該在以下的情況中,得到適當的保護,包括:防止被非法移至國外、避免身心受到傷害和虐待、避免從事任何影響健康和學業的工作、遠離毒物同毒品交易、免受性侵犯、免受戰禍影響等        。
 
主持:
當局透過哪些渠道向社會推廣兒童受保護權?
 
嘉賓:
為讓社會大眾對公約的精神及內容有更深入的認識,社會工作局透過不同的途徑宣傳及推廣兒童權利,於2016年曾推出「提升兒童自我保護意識」社區教育資助計劃;以及「兒童權利與網絡犯罪」講座,更透過電台的宣傳聲帶發放宣傳訊息,同時亦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園遊會中,派發相關教肓內容的宣傳品,以向社會大眾宣傳兒童保護的訊息。市民想進一步了解兒童權利公約內容,可瀏覽社會工作局網址:www.ias.gov.mo

2017.07.28_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