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在生證明 (電視播放日期:2018年04月06日)

主持:
請問社會工作局有哪些福利金的受益人,需要每年辦理生存證明呢?

嘉賓:
凡是領取「殘疾津貼」、「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以及在澳門以外地區居住的「敬老金」受益人,必須每年辦理生存證明,以維持上述的福利金持續獲得發放。
 
主持:
市民可以如何辦理生存證明呢?

嘉賓:
市民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辦理生存證明:
1.   使用設於全澳共41個地點的自助服務機,進行指模採集程序;
2.   親臨社會工作局總部或轄下社會工作中心填寫聲明;
3.   遞交或郵寄由居住地主管機關、或在該地獲認可的醫療機構、或相關實體發出能證實受益人仍然生存的文件。

主持:
市民需於何時辦理生存證明呢?

嘉賓:
「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的受益人,需於每年1月份內辦理生存證明;而「殘疾津貼」受益人、以及在澳門以外地區居住的「敬老金」受益人,需於每年8月31日之前辦理生存證明,可如期發放福利金。如果受益人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生存證明手續,相關福利金將會暫停發放。
 
主持:
市民想知道可否一次過完成各部門的生存證明手續呢?

嘉賓:
如果市民使用自助服務機辦理生存證明,進行一次指模採集,便可同時辦理社會工作局、社會保障基金及退休基金會的生存證明手續。如果市民透過親臨或遞交證明文件的方式辦理生存證明,只需提交一份「同意轉交資料的聲明文件」,委託收件部門將相關生存證明資料轉交其他部門,亦可一次過完成各部門的生存證明手續。如有查詢,可致電社會工作局查詢專線2836 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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