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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設施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內地與澳門於2003年10月17日簽署了《CEPA》,又於2007年7月2日簽署《CEPA》補充協議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內地在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方面,擴大至社會服務領域。
  WORD PDF 其它格式
《CEPA》補充協議四  
  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  
《CEPA》補充協議五  
  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  
《CEPA》補充協議七  
  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  
《CEPA》補充協議九  
  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  
《CEPA》補充協議十 (於2013年8月30日簽署)  
  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  
社會服務內地管轄部門及相關法規    
第48/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及其一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