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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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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保護兒童相關法例

1.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2.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3.對年齡介乎五歲至十五歲之間之兒童及少年實行義務教育

4.《基本法》第38條第3款:“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照顧和保護。”

5.《民法典》

第111至117條(關於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

第1729至1783條(親權)

6.《刑法典》

第146條(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過度勞累)

第166至170條(對兒童及未成年人之性侵犯)

第241條(誘拐未成年人)

第242條(違反扶養義務)

第285條(利用無力能之人行乞而加以剝削)

7.《勞動關係法》第26至32條(關於未成年人的勞動合同)

8. 343/2008行政長官批示“限制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單”

9.344/2008行政長官批示“禁止未成年人提供的工作清單”

10.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第2條(增加《刑法典》條文)

11. 十月二十六日47/98/M號法令《核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照之新制度》第31及36條等(對未成人進入各類娛樂場所之限制)

12. 八月十九日第21/96/M號法律《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第2條

13. 七月八日第10/78/M號法律《關於色情及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第1條第3款b項(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