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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服務


經濟狀況證明書申請

對象

  • 經濟能力不足;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經濟能力不足的人士,用作申請豁免支付費用或行政開支。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人須向所屬區分的社會工作中心提出申請,並遞交:
  •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帶備正本供核對);
  • 家庭成員的有效入息證明(近3個月);
  • 現居所的水費單、電費單、屋租/樓宇按揭及其他開支的證明文件;
  •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銀行存摺簿正本;
  • 商、物業登記資料;
  •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各社會工作中心查詢)。

費用

  • 免費

相關法例

  • 《行政程序法典》

 

對象

  • 屬受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經衛生局證明需要在澳門公共醫療機構使用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附表所指的產科特殊服務和懷孕及分娩醫療服務。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人須向所屬區分的社會工作中心提出申請,並遞交:
  • 在澳門公共醫療機構接受產科特殊服務和懷孕及分娩醫療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 澳門發出的有效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俗稱藍咭);
  • 申請人護照影印本;
  • 僱主發出的工作收入證明文件正本(內容註明發薪銀行賬戶資料);
  • 出糧銀行存摺影印本/近半年出糧銀行戶口紀錄;
  • 住址證明。

費用

  • 免費

相關法例及批示

  • 第24/86/M號法令
  • 第52/2018號社會文化局長批示;

 

執行部門

  • 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屬下各區社會工作中心

申請地點
  • 申請人居住地址所屬區份的社會工作中心

社會工作中心資訊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五 09:00 – 18:00(中午照常辦公)
  • 星期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