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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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一般援助金及偶發性援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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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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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八個月連續居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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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社工局審核確認處於經濟貧乏狀況(參見最低維生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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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家庭居所外無持有其他不動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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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擁有的銀行存款及現金總數不超過所訂定的數值(參見計算銀行存款及現金上限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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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事項
Ø
申請人提交所有文件後,社工局於三十個工作天內作出回覆﹔
Ø
援助金發放期每次最長為十二個月,得以相同或不同期予以續期﹔
Ø
當受益人援助金發放期屆滿時,社會工作中心會聯繫受益人辦理手續,以核實其援助金續期資格﹔
Ø
倘證實援助金受益人提供虛假聲明或使用偽造文件,有關資格及援助金即被取消,並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而社會工作局亦保留法律上的追討權力﹔
Ø
家團是指夫妻或夫妻般生活的人、尊親屬、卑親屬,姻親及繼父或繼母﹔另凡未滿二十四歲的卑親屬居於澳門以外地區繼續升讀高等教育課程或學士學位課程,而在經濟上依賴家團時,亦視為該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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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在領取援助金期間處於失業狀況時,必須在勞工事務局辦理求職登記;
Ø
在失業的情況下,受益人須接受所轉介的工作,又或參加由社會工作局所安排的活動或特別計劃中的活動,並遵守相關的的規章;
Ø
須應社會工作局的要求給予合作,尤其是提交或提供用於評估經濟貧乏狀況所需的資料﹔
Ø
須自接獲社會工作局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或資料﹔
Ø
當家庭的狀況或條件出現改變時,須立即通知社會工作局(例如:家庭居住地址改變;家庭成員之出生、死亡、遷出、遷入;家庭成員的失業狀況、就業狀況、收入狀況、就學狀況改變等)﹔
Ø
連續三個月不提取援助金,又或證實受益人在獲發放援助金當年連續超過九十日或間斷超過一百二十日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納入「回內地定居計劃」者除外),均可導致援助金取消;
Ø
不應將援助金用於解決因經濟能力不足而導致的生活困難之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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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特別援助金-弱勢家庭特別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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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活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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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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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低於最低維生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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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將或已成為本局一般援助金的受益家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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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就讀於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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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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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低於最低維生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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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或已成為本局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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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確定長期患有精神病、中重度貧血(血紅蛋白
九克
或以下)、惡性腫瘤、糖尿病及其合併症病患、重要器官功能不全、播散性紅斑狼瘡、結核病(在治療中)和需要進食流質食物、造口病患、或因疾病以致長期臥床,又未在公立或受政府資助的院舍、或衛生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住院治療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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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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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低於最低維生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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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或已成為本局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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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智障、雙目嚴重弱視、聽覺嚴重受損、嚴重肢體傷殘(如截肢、失去手掌或腳掌和嚴重喪失手指功能等)、因殘疾以致長期臥床、全身或半身癱瘓,並未在公立或受政府資助的院舍、或衛生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住院治療的殘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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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事項
Ø
祖孫家庭的被照顧就學者,亦可按規定收取學習活動補助﹔
Ø
收取學習活動、護理或殘疾補助之人士不影響個人或家團成員正於社工局領取之援助金﹔
Ø
護理補助和殘疾補助不得同時兼收,但其中一項則可與學習活動補助同時兼收﹔
Ø
補助之申請獲批准後的翌月開始發放﹔
Ø
當受益人或家團成員不再符合領取特別援助的條件,應立即主動通知社會工作局,並在該事實發生後的翌月停止領取有關補助,及將多收的補助全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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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提交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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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近照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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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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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入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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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在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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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及缺乏工作能力的人士須遞交由衛生局、鏡湖醫院或澳門科大醫院簽發的近期醫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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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士須遞交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求職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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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所的近期水費單、電費單、屋租/樓宇按揭及其他開支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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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填寫由社工局編制與申請服務內容相關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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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同意社會工作局向其取得用作分析及評估申請內容所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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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維生指數表
家團成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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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維生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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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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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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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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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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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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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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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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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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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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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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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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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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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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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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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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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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