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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
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
地址:
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
11
樓
電話:
28336193 / 83997732
圖文傳真:
28355161 / 28330315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下午
2
時
30
分至
5
時
45
分
週五
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下午
2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83997732
有意開設社會服務設施,例如:托兒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長者日間中心、耆康中心、社區中心、復康中心、復康院舍、家庭服務中心、庇護中心和庇護工場等設施的人士或機構社團(包括牟利或非牟利設施)。
申請人須親臨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並遞交:
牌照申請表;
身份證副本;(如申請人為自然人);
學歷證明副本(如申請人為自然人);
刑事紀錄證明書(如申請人為自然人);
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的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為法人)
刊登於『政府公報』的組織章程副本(如申請人為法人);
財政局發出的最近年度營業稅登錄或繳納的證明文件(僅以法律要求之情況為限);
為設施預定的技術及輔助人員表及工作時間表;
首年運作的收費表或共同分擔表;
設施的內部運作規章;
已審批之圖則;
設施設置地點的物業登記證明;
載有設立設施決議的會議記錄文件副本(如申請人為法人);
申請設施之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以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及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行政公益法人登記記錄文件(僅以申請人為法人,且其已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情況為限);
法規要求或其他有助審批申請的文件和資料(請向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查詢);
土地工務運輸局、衛生局及消防局因應擬開設之設施類型而發出與其職能範圍有關的意見書。
澳門幣
500
元。
附註:非牟利社團可免繳費用。
收到申請書及所需文件日起計
45
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服務承諾
)
附註:
上述期限會因依法通知或以掛號郵件通知申請人補充不足資料而中斷,而該期間於社會工作局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繼續計算。
一年。
更改准照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後成為新持牌人者)應填妥申請表,並遞交:
更換持牌人之附註;
設施的原有准照;
設施移轉的證明文件;
學歷證明(如新持牌人為自然人);
刑事紀錄證明書(如新持牌人為自然人);
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的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為法人);
刊登於『政府公報』的組織章程副本(如新持牌人是法人);
財政局發出的最近年度營業稅登錄或繳納的證明文件(僅以法律要求之情況為限);
行政公益法人登記記錄文件(僅以申請人為法人,且其已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情況為限)。
有關持牌人應以書面方式向
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
提出申請,並遞交:
設施的原有准照;
更改准照內容申請函件(由持牌實體編寫);
相關的證明及技術性文件和資料(請向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查詢)。
澳門幣
250
元。
附註:
非牟利社團可免繳費用。
收到申請書及所需文件日起計後
45
日內作出決定。(
服務承諾
)
附註:
上述期限會因依法通知或以掛號郵件通知申請人補充不足資料而中斷,而該期間於社會工作局在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繼續計算。
准照的有效期為一年,社會工作局會在准照有效期屆滿前
30
天通知持牌人或其代表不續期的決定,除此,透過繳納指定的費用後,准照視為自動續期。
附註:
非牟利社團可免繳費用。
有關持牌人需填妥及呈交有關的申請表格,送交予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若屬准照損壞的情況,需交回原來的准照。
續期:澳門幣
150
元;
補領:澳門幣
250
元。
附註:非牟利社團可免繳費用。
續期:
准照有效期屆滿前
30
天社會工作局會作出續期決定。(
服務承諾
)
補發:
社會工作局在收到申請書日起
15
日內補發。(
服務承諾
)
備註
相關法例
:
社會服務設施的發牌制度。
第
90/88/M
號法令
〔B.O. 39 ,27/09/1988〕
透過
第
7/91/M
號法令
修改第
90/88/M
號法令第
6、21
及
26
條
〔B.O. 4 , 28/01/1991〕
核准牌照之批給、續期、補發及附註,以及技術意見書之提供之收費表。
第
20/91/M
號訓令
〔B.O. 4,28/01/1991〕
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第156/99/M號訓令
〔B.O. 21( I ),24/05/1999〕
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及第20/2004號行政法規
兒童及青少年院舍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第160/99/M號訓令
〔B.O. 21( I ),24/05/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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