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執行單位:
兒童暨青年服務處
地址:
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
10
樓
查詢電話:
83997703 / 83997744
圖文傳真:
28355161 / 28330315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下午
2
時
30
分至
5
時
45
分
週五
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下午
2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有意收養兒童,承諾願意對被收養兒童作出一生承擔,並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的成年人。
<>
本地收養
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局長提出申請,並遞交: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載有正確地址的文件(如現居所的水費單或電費單);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亦可參閱“
本澳關於收養的法律規定
”之單張)。
附註:
社會工作局會評估收養申請,為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進行配對並提供輔導服務,與相關部門保持聯繫,向檢察院及法院提交報告,跟進被收養人在收養家庭的適應和生活狀況。
<>
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
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局長提出申請,並遞交: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申請人具中國國籍相關文件(如澳門特區護照,又或其他註明中國國籍的個人資料;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影印本;
載有正確地址的文件(如現居所的水費單或電費單);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亦可參閱“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手續簡介
”之單張)。
附註:
經社會工作局審查並確認申請人符合收養條件並具有能力收養的收養申請人將獲發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有效期為一百二十日,若收養申請人在該期限內年滿六十歲,則有效期截至其六十歲生日前一天)。
在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存效期間,即可自行前往內地完成尋找屬意的待被收養人,並持上述收養評估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前往內地的待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免費。
申請收養證明書:
收到收養申請人的告知函件後起計
10
個工作天發出(
服務承諾
);
收養社會報告:
發出申請收養證明書後起計
60
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研究,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服務承諾
)。
備註
相關法例
:
•
規範關於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新制度。
第
65/99/M
號法令
〔B.O. 43 ( I ),25/10/1999〕
•
民法典
第
39/99/M
號法令
〔B.O. 31 ( I ),03/08/1999〕
<>
外地居民收養澳門兒童
對象
有意在本地收養兒童的外地居民
申請方式
收養申請應由申請人之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的有權限部門,或通過獲許可從事這種中介活動的實體, 直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出。
必須遞交文件
申請應附上能證明符合下列要求的文件:
1.
按照澳門法律的規定, 有關收養已獲待被收養人的父母、年滿十二歲的待被收養人等的同意或已符合應免除同意的條件;
2.
有權部門已按照當地法律確認該申請人是適當的收養人, 以及確認其可以在海外收養未成年人;
3.
當地的法律應有讓未成年人與申請人之間共同生活的充分期間, 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
4.
收養對待被收養人將帶來實際好處, 且收養是基於正當理由, 以及能合理推測收養雙方將建立一種類似親子關係的關係;
5.
按照當地法律, 該收養能產生與澳門法律相同的收養效果。
6.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亦可參閱“
外地居民收養澳門兒童手續簡介
”之單張)。
費用(或稅項)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供的服務免費。
- 司法程序、待被收養人證件辦理和往外交通等費用由收養申請人負擔。
辦理時間
申請收養的審查: 對於有關申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須於十日內作出審查, 並就是否接受有關申請的結果告知提出收養請求的實體。
備註事項
1.
除特定情況外,“如顯示常居於澳門之未成年人在澳門被收養係可行者, 則不容許將其安排往外地以便被收養”(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法令65/99/M號第162條第一款)。
2.
所指特定情況包括: “如未成年人與收養人具相同國籍,又或未成年人係收養申請人配偶之子女, 與收養申請人有事實婚姻關係之人之子女, 或係收養申請人所監護之人”(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法令65/99/M號第162條第三款)。
3.
獲准進行司法交託, 並把被收養人安排往外地後, 應進行收養前的試養, 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 在試養期內,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會與收養申請人常居地的有權限實體共同跟進收養的情況。
法例網址
1.
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並廢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則》。
第65/99/M號法令
〔B.O. 43( I ),25/10/1999〕
2.
核准《民法典》。
第39/99/M號法令
〔B.O. 31 ( I ),03/08/1999〕
3.
命令公佈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BORAEM 11( II ),15/03/2006〕
為使法院對未成年人有更恰當的審判,而提供各項協助,以確保未成年人得到適當的保護。
當法院針對未成年人行使審判權時,兒童暨青年服務處亦負責在社會保護制度範圍內,就其他類別的個案向法院提供協助。包括親權與監護權的行使和規範;未滿十二歲而作出抵觸法律規定的行為;處於各種成長危機或社會不適應狀況,例如被遺棄、無依靠和極不適應各種紀律或社會生活等個案。
備註
有關個案主要經由法院及檢察院轉介
兒童暨青年服務處
辦理。
申請人居住地址所屬區份的
社會工作中心
院舍:
因家庭問題而沒法得到正常家庭照顧,而需要入住社會工作局所資助的兒童及青少年院舍的兒童及青少年。
托兒所:
因家庭問題而需要協助入托社會工作局所資助的托兒所。
申請人須向所屬區份的
社會工作中心
提出申請,並遞交: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家庭成員的入息證明;
現居所的水費單、電費單、屋租/樓宇按揭及其他開支的證明文件;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各社會工作中心查詢)。
免費。
附註:
轉介後各項服務的費用由機構與服務對象商討決定。
視乎申請個案而定,如有需要,可即時接見。
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為教育及促使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或輕微違反事實的青少年能以適當和負責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有關教育監管制度除了司法管轄範圍的措施以外,還包括由治安警察局負責執行的警方警誡。在警誡的過程中,治安警察局認為單純警誡不足以達到警方警誡的目的時,則會將個案通知社會工作局,以便對青少年進行深入的評估,了解青少年是否需要參加社區支援計劃。而按評估結果顯示有需要參加社區支援計劃的青少年,社會工作局將聯同社區青少年工作隊向他們提供服務。
社區支援計劃旨在透過輔導、教育或訓練活動,幫助接受警方警誡的青少年改過自新,遵守法紀。
同時,讓他們認識到自己所犯的過錯乃違法行為,學會自我控制,尊重他人及其財物,和面對不良朋輩的引誘。
年滿12歲尚未滿16歲,首次於本地區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經警方警誡後同意接受社區支援計劃之青少年。
為青少年提供個別輔導,協助他們面對警誡後可能出現的情緒和處理日常生活上遇到的問題。
舉行結構性的輔導小組及特別活動,協助青少年處理個人需要,讓他們對事物建立新的觀點,學習新的行為模式和表達技巧,及幫助他們改善偏差行為。
加強他們的家庭、朋輩及社群的支持,令他們更容易融入社會。
在有需要時,社區青少年工作隊將轉介青少年的家長,參與支援性的服務,學習一起幫助他們的子女。
法例網址
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附註:
《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於十月十七日正式生效。
兒童暨青年服務處簡介
:
外地居民收養本地兒童:
本澳關於收養的法律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手續簡介:
社區支援計劃
版權所有 社會工作局
© 2003
|
返回首頁
|
聯絡我們
|
關於本局
|
常見問題
|
網頁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