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多媒體資訊 » 《兒童權利公約》 » 海牙《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多媒體資訊

《兒童權利公約》

  • .

 

海牙《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概述:

海牙《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於1980年10月25日在海牙舉行的國際私法(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會議第十四次會議上訂立。

《公約》於1993年被引伸至澳門地區適用,而當時的澳門社會工作司(社會工作局前身)則自1993年起被指定為
負責履行《公約》所規定任務的澳門地區當局。

  • 及後,考慮到澳門的管治權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回歸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而通知作為
    《公約》保管實體之荷蘭王國外交部,《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並指定澳門特別行政區
    社會工作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心當局。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通知書,於2001年3月7日透過
  • 第2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



《公約》的目的:

主要有:

  • 確保被不當遷移往或扣留於任何締約國的兒童能獲迅速返還;
  • 確保締約國法律所規定的親權、監護權及探視權能獲得其他締約國的尊重;
  • 確保締約國中央主管機構間的協作和相關措施的執行。

《公約》適用於:

  • 常居於澳門特區或締約國之未年滿十六歲之被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兒童,要其父母/監護人的親權、監護權或探視權受到侵犯。

中央主管機構間的協作:

  • 兒童的返還:澳門特區的中央主管機構會與相關締約國的中央主管機構合作,以確保被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兒童能獲迅速返還。
  • 探視權的行使:澳門特區的中央主管機構會與相關締約國的中央主管機構合作,以協助兒童父母/監護人能有效地行使其探視權。

澳門特區中央主管機構:

地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社會工作局

澳門西墳馬路六號

電話: (853) 2836 7878

電郵:darh@ias.gov.mo

特區法例連結:

    •  
    • 第25/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烏克蘭之間生效。
    • 第2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有關《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97/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布:作為《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保管人之荷蘭王國外交部作出通知:(……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
    • 第203/99/M號訓令 -
      指定澳門社會工作司為負責履行《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所規定之任務之本地區當局。
    • 第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五月十一日第33/83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百零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更多有關《公約》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