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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兒童權利公約》自1998年9月14日起適用於澳門。公約中主要賦予兒童四種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及參與權。而該等權利不會因為他們(或其父母)的種族、性別、語言、國籍、民族、社會出身、財產、又或是否傷殘等等因素而有所區別。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十八歲以下者為兒童,而所有兒童均享有該公約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