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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服務

服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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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序號

服務項目

服務質量指標

服務表現目標

推行單位

備註

1 援助金 首次申請:
45日內回覆申請結果
92% 社會工作中心 (a)
2 個人及家庭輔導服務 申請:
即日接待申請者及作出評估
(j)
3 緊急求助 緊急個案支援服務:
在獲悉有關懷疑/處於危機狀態下的個案後,即日作出評估和跟進
100%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長者服務處
康復服務處
 
緊急求助個案:
10分鐘內作出評估和跟進
94% 家庭及社區服務廳 (e)
4 殮葬服務 申請:
3個工作日內通知所委託之長生店提供有關服務
94% 社會工作中心 (c)
5 社區就業輔助計劃及積極人生服務計劃 轉介:
14個工作日內轉介至協作機構
92% (a)
6 敬老金 申請:
40個工作日內以公函回覆申請結果
7 頤老卡申請 申請:
6個工作日內發出
8 參與《頤老卡》計劃  申請參與:
5個工作日內接觸及跟進
100% 長者服務處 (b)
簽署合作協議:
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合作協議
(a)
9 收養服務 申請收養聲明書—收養社會工作局安排配對的兒童:
10個工作日內發出
100%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j)
申請收養聲明書—收養配偶子女特定未成年人:
10個工作日內發出
(j)
申請收養聲明書—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
10個工作日內發出
(j)
收養社會報告—收養社會工作局安排配對的兒童:
90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研究,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98%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j)
收養社會報告—收養配偶子女特定未成年人:
90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研究,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j)
(k)
收養社會報告—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
90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研究,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j)
(k)
行政交託證明書—收養社會工作局安排配對的兒童:
5個工作日內發出證明書
98%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f)
行政交託證明書—收養配偶子女特定未成年人:
5個工作日內發出證明書
(f)
更改收養申請要求:
10個工作日內回覆申請結果
98%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g)
10 社會服務設施申請 個案申請及跟進—長者院舍 / 長者日間護理服務:
10個工作日內接觸申請人或相關人士,並進行面談或家訪
98% 社會工作中心
長者服務處
(a)
個案申請及跟進—兒青院舍/托兒所:
10個工作日內接觸申請人或相關人士,並進行面談或家訪
社會工作中心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a)
個案申請及跟進—殘疾人士院舍/康復中心:
10個工作日內接觸申請人或相關人士,並進行面談或家訪
社會工作中心
康復服務處
(a)
11 住宿設施個案支援服務 申請—長者院舍:
5個工作日內開展評估及跟進
100% 長者服務處 (d)
申請—兒青院舍:
5個工作日內開展評估及跟進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d)
申請—康復院舍:
5個工作日內開展評估及跟進
康復服務處 (d)
12 禁毒教育活動 預防濫藥講座:
電話/傳真:1個工作日內回覆及安排;信件:6個工作日內回覆及安排
95% 預防藥物濫用處 (b)
專業人士培訓課程:
6個工作日內回覆及安排
90%
13 健康生活教育 學生課堂安排及參觀安排:
電話/傳真:1個工作日內回覆及安排;信件:6個工作日內回覆及安排
95%
14 戒毒服務 新求助個案:
即日接見,3個工作日內開始治療計劃,提供醫診護理輔導服務
95% 戒毒康復處  
15 預防問題賭博教育 預防問題賭博及理財教育講座:
9個工作日內回覆及安排
90% 防治問題賭博處 (b)
16 戒賭輔導服務 親臨之新求助個案:
即日接待,評估及開展治療計劃
92%  
17 機構∕社團申請資助 固定資助申請之跟進:
14個工作日內與申請機構 / 社團接觸
90% 社區協助處
社會互助廳
防治賭毒成癮廳
社會重返廳
(b)
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
19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社區協助處
社會互助廳
防治賭毒成癮廳
社會重返廳
專業發展及計劃處
(a)
維修工程:
89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80% 機構津助管理處 (b)
(h)
設備購置資助申請:
89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80% 社區協助處
社會互助廳
防治賭毒成癮廳
社會重返廳
(b)
(h)
18 社會服務設施准照服務 准照申請:
45日內回覆申請結果
100% 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 (b)
(i)
更換設施牌照持牌人:
45日內回覆申請結果
准照補發:
15日內補發
100% (b)
准照更改:
45日內回覆申請結果
98% (b)
(i)
准照技術意見:
在具體選址進行初訪後,翌日起計8個工作日內予以意見回覆
 
 
備註
 
(a)  本局收齊完整資料翌日起計
(b)  本局收到申請資料翌日起計
(c)  代辦人提出申請,若申請者符合資格及願意接受所提供之殮葬服務後起計
(d)  在收到接受本局定期資助住宿設施就某一個案在年內首次要求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長者服務處或康復
       服務處提供協助翌日起計
(e)  在接獲緊急求助個案之通知後起計
(f)   局長作出行政交託決定批示當日起計
(g)  在確認申請人更改收養要求當日起計
(h)  若申請機構/社團自本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之日起計15個工作日內未能向本局提交該等資料,則此申請不
       納入本服務承諾項目
(i)  上述期限會因通知申請人補充不足資料而中斷,而該期間在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繼續計算
(j)  本局收齊申請資料當日起計
(k) 上述期限會因應本局需向職能部門要求提供資料而中止計算,直至收到有關部門回覆資料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