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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設施防疫及衛生資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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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接種制度和疫苗資訊

 

內容簡介:

第5/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規定,須在下列情況下出示個人接種手冊所載的疫苗接種紀錄或豁免接種的紀錄:

 


(一)為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職務而接受體格檢查;
(二)使用社會服務機構,特別是託兒所和院舍所提供的服務;
(三)在任何教育機構登記或註冊;
(四)應主管實體要求接受體格檢查,尤其涉及向嬰幼兒、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照顧服務的工作;
(五)在任何醫療衛生場所工作或提供涉及與病人接觸的工作;
(六)須證明防疫接種的其他法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