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青少年服務
- 為那些因個人和環境因素而處於成長危機或社會不適應狀況的兒童及青少年提供所需服務。
- 透過與民間機構和公共部門的共同合作,以及在社會保護制度範圍內向法院提供協助等,向有關的兒童與青少年提供輔助和保護,幫助他們跨越發展挑戰,重建社會關係,以達健康成長,融入社會的理想目標;
- 向為兒童及青少年提供服務的民間社團和社會設施提供技術支援和資源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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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服務
收養目的 收養的目的是收養申請人透過法院裁判,而與待被收養人建立一種類似自然血親關係的聯繫。
●凡符合以下全部要件,法院方可作出收養的宣告:
●作出共同收養時,收養申請人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作出個人收養時,收養申請人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此外,收養申請人在獲交託待被收養人時應未逾六十歲,而且雙方之間的年齡差距原則上應在十八年以上五十年以下。 ●待被收養人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此外,待被收養人還須處於下列任何一種狀況,方可被收養:
「同意」必須在法官面前作出,而法官應向表示同意的人解釋該同意行為的意義和效力。但母親應在分娩六周後,才可同意其子女被收養。
費用(或稅項) 一、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供的服務屬免費;二、 涉及如其他所需文件、司法程序、待被收養人證件的辦理、前往外地住宿的費用,須由收養申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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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社會工作局安排配對的兒童
有關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請
●申請前
由於申請收養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規範,故建議收養申請人先到社會工作局網站瀏覽/致電查詢﹝電話(853)83997703或(853)83997769﹞/親臨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10樓),查詢或了解開展收養的程序,以便收養申請人在向社會工作局提出收養申請前作出充份的準備。
●提出申請
收養申請人可以在社會工作局網站下載及填寫共同或個人申請收養告知表格註,或以具親筆簽署的信函形式,連同下列其他所需的收養評估要件,以親臨或郵寄(西墳馬路六號)的方式向社會工作局提出。
二、‘共同/個人收養申請書’註;
三、‘關於收養申請人的醫學報告’註(須於收養申請人住址所屬的衛生中心或鏡湖醫院進行評估);
四、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到身份證明局辦理(亦可同時向該局申請由該局將有關證明書直接送交社會工
作局)。如需社會工作局協助辦理外地刑事紀錄證明書,須下載並填寫‘同意書’,並連同‘申請收養
告知表格’/ 信函一起提交予社會工作局);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經濟和財產狀況證明(如職業收入證明、動產及不動產證明、銀行存摺等資料);
七、學歷證明;
八、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及其他文件。
處理有關的文件需時,為此,建議收養申請人在向社會工作局提出收養申請的告知前,先安排時
間到上述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收養評估文件中的‘共同/個人收養申請書’及‘關於收養申請人的醫學報告’,可以於社會工作局網頁下載或親臨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索取文件。
三、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到身份證明局辦理(亦可同時向該局申請由該局將有關證明書直接送交社會工
作局)。如需社會工作局協助辦理外地刑事紀錄證明書,須下載並填寫‘同意書’,並連同‘申請收養
告知表格’/ 信函一起提交予社會工作局);
四、經濟和財產狀況證明(如職業收入證明、動產及不動產證明、銀行存摺等資料);
五、學歷證明;
六、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及其他文件;
七、因應收養申請人所處獨特性狀況,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或證明文件,跟進的工作員會另行通知。
●收養申請人以信函的形式提出收養申請告知,內容須包括:
一、收養申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續期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國籍、婚姻狀況
(未婚/離婚/分居/再婚/已婚或同居;現婚姻登記/同居日期﹚、現居住地址、聯絡電話號碼;
二、欲提出收養的類別(本地收養/內地收養/外地收養);
三、倘有特定的待被收養人,需提供其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續期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
碼、國籍及倘現與收養申請人一起生活,須告知實際一起生活的日期;
四、收養申請人須在信函內簽名;
另外,收養申請人亦須提交前述所需的收養評估文件。
●收養告知及提交收養評估文件注意事項
收養申請人向社會工作局提交的收養申請告知,至少須具備:一、收養申請人簽署的申請收養告知表格/信函;二、收養申請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三、能易於聯絡的電話或住址的通訊資料,社會工作局按照服務承諾於接獲申請收養告知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會主動聯絡收養申請人並向其發出‘申請收養聲明書’。倘收養申請告知的內容不具備上述三點的資料,有關‘申請收養聲明書’則不納入服務承諾。
另外,倘逾期向社會工作局提交所需文件,將影響有關的收養申請。
收養評估
社會工作局會於接獲申請收養告知以及其他所需要件當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絡收養申請人,並向其發出‘申請收養聲明書’,以及在隨後的三個月內研究有關申請。社會工作局負責收養服務的技術員會主動聯絡收養申請人,並對收養申請人的健康狀況、性格特點、生活方式、婚姻狀況、收養的理由、是否能照顧待被收養人的需要、教育兒童的態度和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另外,因應收養申請人所處獨特性狀況,社會工作局會要求收養申請人提交其他的資料或證明文件,倘逾期向社會工作局提交所需文件,將影響有關的收養申請。
對於符合申請收養由社會工作局安排配對兒童條件的收養申請人,社會工作局會向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申請通知書(社會工作局配對兒童)’。
對於社會工作局不接納收養申請人的申請,社會工作局會安排面談予收養申請人並就有關不接納原因予以解釋及簽收‘不予以同意申請之回覆公函’。
倘收養申請人不接受社會工作局的決定,可在接獲“不予以同意申請之回覆公函”,收養申請人親臨簽收或社會工作局寄出上述公函的當日起計20日內,依法向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提起上訴;同時,有關請求書連同有關陳述須交至社會工作局。
收養配對
對於符合條件的收養申請人,社會工作局會按其意願和要求,安排待被收養人予收養申請人。在進行行政交託前,社會工作局會安排收養申請人與待被收養人接觸相處一段日子,以便評估雙方是否適合共同生活。
收養前試養期
收養前試養期一般為一年內,在此期間內,社會工作局會進行監察和評估工作,該期間完結後或認為已符合收養的條件時,社會工作局會在完成收養前試養期前作出具結論性的社會報告予檢察院,並向收養申請人提供該報告的副本。
法院裁判
收養申請人須於獲發社會工作局的結論性報告後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收養的聲請,在聲請書內須指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並附同社會工作局的結論性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
進行司法程序是必要的,必須經法院判決設定收養關係後,收養申請人與得被收養之人間才會存在被法律承認的聯繫。
註:文件可以於社會工作局網頁下載或親臨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索取。
收養配偶子女特定未成年人
有關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請
●申請前
由於申請收養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規範,故建議收養申請人先到社會工作局網站瀏覽/致電查詢﹝電話(853)83997703或(853)83997769﹞/親臨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10樓),查詢或了解開展收養的程序,以便收養申請人在向社會工作局提出收養申請前作出充份的準備。
●提出申請
收養申請人可以在社會工作局網站下載及填寫共同或個人申請收養告知表格註,或以具親筆簽署的信函形式,連同下列其他所需的收養評估要件,以親臨或郵寄(西墳馬路六號)的方式向社會工作局提出。
二、‘共同/個人收養申請書’註;
三、‘關於收養申請人的醫學報告’註(須於收養申請人住址所屬的衛生中心或鏡湖醫院進行評估);
四、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到身份證明局辦理(亦可同時向該局申請由該局將有關證明書直接送交社會工
作局)。如需社會工作局協助辦理外地刑事紀錄證明書,須下載並填寫‘同意書’,並連同‘申請收養
告知表格’/ 信函一起提交予社會工作局);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經濟和財產狀況證明(如職業收入證明、動產及不動產證明、銀行存摺等資料);
七、學歷證明;
八、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及其他文件。
收養評估文件中的‘共同/個人收養申請書’及‘關於收養申請人的醫學報告’,可以於社會工作局網頁下載或親臨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索取文件。
三、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到身份證明局辦理(亦可同時向該局申請由該局將有關證明書直接送交社會工
作局)。如需社會工作局協助辦理外地刑事紀錄證明書,須下載並填寫‘同意書’,並連同‘申請收養
告知表格’/ 信函一起提交予社會工作局);
四、經濟和財產狀況證明(如職業收入證明、動產及不動產證明、銀行存摺等資料);
五、學歷證明;
六、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及其他文件;
七、因應收養申請人所處獨特性狀況,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或證明文件,跟進的工作員會另行通知。
●收養申請人以信函的形式提出收養申請告知,內容須包括:
一、收養申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續期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國籍、婚姻狀況
(未婚/離婚/分居/再婚/已婚或同居;現婚姻登記/同居日期﹚、現居住地址、聯絡電話號碼;
二、欲提出收養的類別(本地收養/內地收養/外地收養);
三、倘有特定的待被收養人,需提供其姓名、出生日期、持有效或已續期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
碼、國籍及倘現與收養申請人一起生活,須告知實際一起生活的日期;
四、收養申請人須在信函內簽名;
另外,收養申請人亦須提交前述所需的收養評估文件。
●收養告知及提交收養評估文件注意事項
收養申請人向社會工作局提交的收養申請告知,至少須具備:一、收養申請人簽署的申請收養告知表格/信函;二、收養申請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三、能易於聯絡的電話或住址的通訊資料,社會工作局按照服務承諾於接獲申請收養告知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會主動聯絡收養申請人並向其發出‘申請收養聲明書’。倘收養申請告知的內容不具備上述三點的資料,有關‘申請收養聲明書’則不納入服務承諾。
另外,倘逾期向社會工作局提交所需文件,將影響有關的收養申請。
收養評估
社會工作局會於接獲申請收養告知以及其他所需要件當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絡收養申請人,並向其發出‘申請收養聲明書’,以及在隨後的三個月內研究有關申請。社會工作局負責收養服務的技術員會主動聯絡收養申請人,並對收養申請人的健康狀況、性格特點、生活方式、婚姻狀況、收養的理由、是否能照顧待被收養人的需要、教育兒童的態度和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另外,因應收養申請人所處獨特性狀況,社會工作局會要求收養申請人提交其他的資料或證明文件,倘逾期向社會工作局提交所需文件,將影響有關的收養申請。
對於符合申請收養配偶子女/特定未成年人條件的收養申請人,社會工作局會向收養申請人發出‘行政交託證明書’,確認收養申請人為了收養未成年人,已照顧配偶子女/特定未成年人一段時間。
對於社會工作局不接納收養申請人的申請,社會工作局會安排面談予收養申請人並就有關不接納原因予以解釋及簽收‘不予以同意申請之回覆公函’。
倘收養申請人不接受社會工作局的決定,可在接獲“不予以同意申請之回覆公函”,收養申請人親臨簽收或社會工作局寄出上述公函的當日起計20日內,依法向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提起上訴;同時,有關請求書連同有關陳述須交至社會工作局。
收養前試養期
收養配偶子女的收養前試養期一般在三個月內,而收養特定未成年人則為一年內。在此期間內,社會工作局會進行監察和評估工作,該期間完結後或認為已符合收養的條件時,社會工作局會在完成收養前試養期前作出具結論性的社會報告予檢察院,並向收養申請人提供該報告的副本。
法院裁判
收養申請人須於獲發社會工作局的結論性報告後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收養的聲請,在聲請書內須指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並附同社會工作局的結論性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
進行司法程序是必要的,必須經法院判決設定收養關係後,收養申請人與得被收養之人間才會存在被法律承認的聯繫。
註:文件可以於社會工作局網頁下載或親臨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索取。
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
有關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請
●申請前
由於申請收養有一定的法定程序規範,故建議收養申請人先到社會工作局網站瀏覽/致電查詢﹝電話(853)83997703或(853)83997769﹞/親臨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10樓),查詢或了解開展收養的程序,以便收養申請人在向社會工作局提出收養申請前作出充份的準備。
●提出申請
收養申請人可以在社會工作局網站下載及填寫共同或個人申請收養告知表格註1,或以具親筆簽署的信函形式,連同下列其他所需的收養評估要件,以親臨或郵寄(西墳馬路六號)的方式向社會工作局提出。
二、‘共同/個人收養申請書’註1;
三、‘關於收養申請人的醫學報告’註1(須於收養申請人住址所屬的衛生中心或鏡湖醫院進行評估);
四、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到身份證明局辦理(亦可同時向該局申請由該局將有關證明書直接送交社會工
作局)。如需社會工作局協助辦理外地刑事紀錄證明書,須下載並填寫‘同意書’,並連同‘申請收養
告知表格’/ 信函一起提交予社會工作局);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經濟和財產狀況證明(如職業收入證明、動產及不動產證明、銀行存摺等資料);
七、學歷證明;
八、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及其他文件。
收養評估
社會工作局會於接獲申請收養告知以及其他所需要件當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絡收養申請人,並向其發出‘申請收養聲明書’,以及在隨後的三個月註2內研究有關申請。社會工作局負責收養服務的技術員會主動聯絡收養申請人,並對收養申請人的健康狀況、性格特點、生活方式、婚姻狀況、收養的理由、是否能照顧待被收養人的需要、教育兒童的態度和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另外,因應收養申請人所處獨特性狀況,社會工作局會要求收養申請人提交其他的資料或證明文件,倘逾期向社會工作局提交所需文件,將影響有關的收養申請。
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的發出
社會工作局會完成對有關申請進行的評估工作,並將結果通知收養申請人。
經評估被確認具備收養能力的,社會工作局會向收養申請人發出由社會工作局局長簽發的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有效期為120日(若收養申請人在該期限內年滿六十歲,則有效期將截至其60歲生日的前一天)。
對於社會工作局不接納收養申請人的申請,社會工作局會安排面談予收養申請人並就有關不接納原因予以解釋及簽收‘不予以同意申請之回覆公函’。
倘收養申請人不接受社會工作局的決定,可在接獲“不予以同意申請之回覆公函”,收養申請人親臨簽收或社會工作局寄出上述公函的當日起計20日內,依法向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提起上訴;同時,有關請求書連同有關陳述須交至社會工作局。
向內地民政部門申請收養
收養申請人持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連同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文件,前往擬待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巿、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有關證件、證明文件包括:
(二)澳門特區有權限機構發出的收養申請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
處分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待完成在內地的收養登記手續後,收養申請人須把收養登記證的副本送交社會工作局,並由社會工作局把有關資料轉送身份證明局等相關部門備案。
註1:文件可以於社會工作局網頁下載或親臨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索取
註2:倘若收養申請人前往內地申請收養特定的對象,社會工作局會在獲得收養申請人同意後發函內地民政單
位/部門請求提供有關申請個案的情況資料及有關收養特定對象是否符合內地可被收養條件之意見,而有
關期限將以本局公函發出當日起中斷計算,直至本局收到有關部門書面回覆資料之當日起重新計算。
外地居民收養澳門兒童
提出申請
收養申請應由申請人之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的有權限部門,或通過獲許可從事這種中介活動的實體,直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出。
申請應附同能證明符合下列要求的文件:
- 按照澳門法律的規定,有關收養已獲待被收養人的父母、年滿十二歲的待被收養人等的同意或已符合應免除同意的條件;
- 有權限部門已按照當地法律確認該收養申請人是適當的收養人,以及確認其可以在海外收養未成年人;
- 當地的法律應有讓未成年人與申請人之間共同生活的充分期間,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
- 收養對待被收養人將帶來實際好處,且收養是基於正當理由,以及能合理推測收養雙方將建立一種類似親子關係的關係;
- 按照當地法律, 該收養能產生與澳門法律相同的收養效果。
收養申請的審查
對於有關申請,社會工作局須於十日內作出審查,並就是否接受有關申請的結果告知提出收養請求的實體。
收養可行性研究
接納申請後,社會工作局會對收養進行可行性研究以及編製報告,並且將結果告知提出申請收養請求的實體。
司法交託
倘上述報告認為收養屬可行時,社會工作局須向法院聲請進行司法交託。
收養前試養
獲准進行司法交託,並把被收養人安排往外地後,應進行收養前的試養,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在試養期內,社會工作局會與收養申請人常居地的有權限實體共同跟進收養情況。
例外情況
如果常居於澳門的未成年人可在澳門被收養時,則不容許安排其被外地居民收養。
然而,如未成年人與收養申請人具相同國籍,或是收養申請人配偶的子女,或是與收養申請人有事實婚姻關係之人的子女, 又或收養申請人是被收養人的監護人時,則儘管出現上述情況,仍可安排其被外地居民收養。
查詢方法
收養前準備
● 收養→ 主要的目的是為那些因父母未能或不願給予照顧的兒童尋找永久和穩定的家庭,給予照顧,培育兒童
健康成長。
→ 透過法律途徑讓沒有血緣關係之人之間建立一種類似自然血親關係的聯繫。
→ 收養關係一經設定,不可廢止,是收養人一生的承擔。
● 收養前,停一停,想一想
收養是一項十分重大及影響深遠的決定,在決定成為收養父母之前,應審慎考慮及充份溝通,思量及評估
自己的能力,以能做好準備,迎接新的家庭成員加入。
* 年齡與健康狀況
→ 共同收養夫妻二人須年逾25歲(個人收養須年逾28歲),且在獲交託待被收養人時應未逾60歲,而且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原則上應在18年以上50年以下。
→ 整體衡量自己的年齡及健康狀況(包括生理機能及情緒反應等身心方面)是否具備能力撫養被收養人至
長大獨立,能否勝任因養育兒童所遇到的壓力,例如兒童出現健康的問題或遺傳病史等。
* 經濟狀況
→ 現時的生活是否穩定,家庭原本的日常開支加上養育兒童的費用(如衣食住行、學習及文娛康樂的
費用等)所增加的經濟負擔,並重新規劃自己的財政計劃。
→ 居所是否具備足夠空間,為兒童提供合適的居住環境和活動空間。
* 生活模式的改變
→ 養育兒童,需要花時間照顧兒童的日常生活外,還需要有足夠的時間與兒童相處及陪伴成長,以
建立親密、安全和信任感。原本的生活方式或作息時間定必需要調整,個人的休閒時間也相對會
大幅減少。
* 個人及家庭成員對收養的接納
→ 收養的效力賦予收養人與待被收養人合法的親子關係,夫婦必須履行教養及照顧義務等。對於被
收養的兒童,是否能做到視如己出,付出同等的愛給他/她。
→ 收養是要讓待被收養人成為家庭的一份子,故家庭成員對待被收養人的接受十分重要,決定收養前
與家人的共識與商討是不可缺少,這將有助家人對收養兒童的支持與協助,讓兒童更易於融入家庭
關係。
→ 若家中已育有子女,應衡量家中子女對收養及增加新家庭成員的接受程度。為人父母者亦需要兼顧
他們在物質及精神方面的需求,應給予同等的物質、教養及情感支援,以避免顧此失彼,影響家庭
關係。
查詢方法
執行單位: |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 | |
地址: | 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10樓 | |
查詢電話: | 8399 7703 / 8399 7769 | |
圖文傳真: | 2832 9995 | |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四 | 09:00 – 13:00,14:30 – 17:45 |
星期五 | 09:00 – 13:00,14:30 – 17:30 |
表格下載
相關申請文件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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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養告知表格(共同申請收養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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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養告知表格(個人申請收養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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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收養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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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養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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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養申請人的醫學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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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問卷 | 下載 |
收養服務第一階段—收養評估專用 | |
收養服務第二階段—配對未成年人專用 | |
收養服務第三階段—試養期專用 |
常見收養問題
適用於所有的收養
1. 設立收養關係的首要考慮因素是什麼?
答:兒童的最佳利益是作出收養安排的首要考慮因素。
2. 除社會工作局外,還有哪些機構提供收養服務?
答:社會工作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唯一合法處理收養的部門。
3. 收養評估階段需時多久?
答: | 按照法例的規定,社會工作局在接獲申請人的收養申請告知後,必須在3個月內(90日)研究收養申請,為此申請人必須與社會工作局充分配合,以便在期間內完成評估。 |
4. 收養的效力如何?
答: | 收養一經宣告,被收養人的地位等同於收養人的親生子女一樣,被收養人與其直系的自然血親尊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等)及旁系的自然血親(如兄弟姐妹、叔伯父等)間的親屬關係亦告終止;被收養人會喪失原來的姓氏,轉用收養人的姓氏。而根據法律的規定,收養關係是不可廢止,故收養關係的設立是一生一世的事。 |
收養社會工作局安排配對的兒童
1. 收養,一般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答: | 收養一經法院宣告,收養關係便不可廢止,為了確保兒童的最大利益和福祉,法律對收養的程序均作嚴格規範,而整個收養過程一般包括:提出申請、收養評估、收養配對、收養前試養期,以及法院裁判等階段。 |
2. 收養評估是由哪一部門負責?具體要評估哪些方面?
答: | 收養評估是由社會工作局負責;而評估的內容尤其會包括收養申請人的健康狀況、性格特點、生活方式、家庭及經濟狀況、照顧及教育兒童的能力、態度,以及收養理由等。 |
3. 哪些兒童會被安排收養?
答: | 只有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及狀況下的兒童方可被安排收養,尤其是指父母身分不明或均已死亡、就其被收養已有事先同意,又或被父母遺棄等情況,這些兒童一般會先被安排入住本澳的兒青院舍生活,待司法機構確認可安排收養後,社會工作局便會安排配對。 |
4. 在完成評估後需要等待多久才能獲配對兒童?
答: |
申請人經評估符合收養能力後,社會工作局將向其發放收養輪候通知書,並將其納入收養輪候名單。當有可被安排收養之兒童,將按兒童的實際情況及需要,再按收養家庭的情況、對收養對象性別、年齡及健康狀況的意願和要求等各方面綜合評估及進行配對。 由於兒童的最佳利益是作出收養安排的首要考慮因素,加上輪候者眾,因此獲配對兒童的時間是無法確定的。為此,申請人必須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並且耐心等候。 |
5. 被收養兒童的健康狀況的披露?
答: |
收養配對前,社會工作局會安排兒童進行健康檢查,並盡可能蒐集兒童原生家庭的病史和過往被照顧的情況,於配對時向申請人披露。 惟現今並沒有任何檢測能確保兒童將來的健康及發展狀況,為此,申請人必須要清楚考慮自己或家庭是否能承擔被收養人所有的健康及發展問題。 |
6. 獲配對兒童後,相關後續的程序為何?
答: | 收養人獲配對兒童後,社會工作局會安排申請人前往兒青院舍與兒童相處一段日子,以便評估雙方是否適合共同生活,在確定合適後即會進行行政交託,並開展為期不超過一年的收養前試養期,期間社會工作局會跟進兒童的情況,如認為已符合聲請收養之條件,或收養前之試養期已過,社會工作局便會編制結論性社會報告,倘結論為同意收養,申請人可憑報告向法院聲請收養,並透過法院判決來設立收養關係。 |
收養配偶子女/特定未成年人
1. 申請收養配偶/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之子女,需經過哪些程序以設立收養關係?
答: | 申請收養配偶之子女或與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之子女,即使申請人已與上述所指之子女同住,申請人同樣需要向社會工作局提出請求,並須經過收養評估、不超過3個月的收養前試養期,以及法院裁判等階段,才可設立收養關係。 |
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
1. 本澳居民前往內地申請收養前需於本澳辦理哪些手續?
答: |
法例規定,凡未將收養意圖告知社會工作局者,不得收養他人;同時,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須持有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才能辦理相關手續。 基於此,申請人應以書面方式告知社會工作局其收養意圖,以便社會工作局對申請進行研究,經評估被確認申請人具備收養能力及符合兩地收養法律之規定時(例如內地規定已婚者必須以夫婦名義申請收養),社會工作局便會向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 |
2. “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的有效期為多久?
答: | “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的有效期為120日,若收養申請人在該期限內年滿60歲,則有效期將截至其60歲生日的前一天。 |
3. 辦理及查詢內地收養的內地部門是哪些?
答: | 收養登記的手續由內地民政部門負責,收養申請人應自行向擬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或查詢。 |
4. 完成內地收養登記後,還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答: | 完成在內地的收養登記手續後,收養人需通知社會工作局,並把收養登記證的副本送交社會工作局,以便將有關資料轉送身份證明局和民事登記局備案。 |
澳門特區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
1. 本澳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或外國籍人士欲前往內地申請收養,可向內地哪些機構查詢?
答: | 澳門特區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或外國籍人士欲前往內地收養子女,應自行向設於中國北京的《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查詢。 |
外地居民收養澳門兒童
1. 外地居民欲收養本澳兒童,如何開展有關收養程序?
答: | 外地居民欲收養本澳兒童,申請人應透過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的有權限部門,或通過獲許可從事這種中介活動的實體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出收養請求以開展相關程序。 |
2. 將常居於本澳之兒童安排往外地收養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答: | 法律規定,如顯示常居於本澳之兒童在本澳被收養屬可行者,則不容許將其安排往外地收養。基於此,僅在兒童在本地區不可能安排收養的情況下,才會安排往外地收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