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照申請
對象 |
有意開設第90/88/M號法令第三條所規定之社會服務設施,例如:托兒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長者日間中心、耆康中心、社區中心、康復中心、康復院舍等(包括受資助或非受資助設施)。 |
所需文件 |
申請過程所需提交之文件,需因應申請人 / 實體之法定身份(法人、自然人、商業機構)而進行提交,有關文件可見如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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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申請表(須進行公證認定)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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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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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明文件 2.1 如申請人為社團
商業登記證明書副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可豁免遞交);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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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發出的最近年度營業稅登錄或繳納的證明文件副本,即開業/更改申報表(僅以法律要求之情況為限);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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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規章;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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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運作的收費表或共同分擔表(如內部規章已列明可免除);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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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設施預定的技術及輔助人員表及工作時間表;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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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之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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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之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身份證及學歷副本;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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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土地工務局核准更改工程計劃之圖則;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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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設置地點的物業登記證明(豁免遞交);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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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務局、衛生局及消防局因應擬設之設施類型而發出與其職能範圍有關的意見書;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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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要求或其他有助審批申請的文件和資料。 |
費用 |
澳門幣500元(按第90/88/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牟利社團可免繳費用) |
審批所需時間 |
按第90/88/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自收到申請書及所需文件日起計45個日以內作出決定。註2 |
准照有效期 |
一年 |
註1:牌照申請書的公證認定可由收件之工作人員作出,若交由第三者代辦,則需遞交“授權聲明書”。 註2:按第90/88/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及第三款規定,上述期限會因申請人提交之資料或文件不足而中斷計算,並會依法以當面通知或用掛號信方式通知申請人補交文件。而在中斷計算後,當本局收到申請人的補充文件之日起將繼續進行計算。自通知日起計六十日內,如不補充所需資料,申請視為不獲批准。 如對上述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