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照更改
對象 |
受本局監管的社會服務設施的准照(包括臨時運作許可)更改。範圍包括准照持牌人更改和准照上內容之更改。 |
所需文件 |
有關准照之更改,大致可分為更換持牌人及更改准照內容兩種,所需文件分述如下: |
更換持牌人所需文件 |
將成為新持牌人者應填妥申請表,並遞交: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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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持牌人之附註(須進行公證認定)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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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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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明文件 2.1 如申請人為社團
商業登記證明書副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可轄免遞交);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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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的原有准照;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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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移轉的證明文件;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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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發出的最近年度營業稅登錄或繳納的證明文件(僅以法律要求之情況為限); |
(僅以申請人為法人,且其已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情況為限)
更改准照内容 |
持牌人應以書面方式向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出申請,並遞交: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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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的原有准照;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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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准照內容申請函件(由持牌人編寫)/ 社會服務設施准照更改申請表(由持牌人編寫);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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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證明及技術性文件和資料。 |
費用 |
澳門幣250元。 (按第90/88/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牟利社團可免繳費用)。 |
審批所需時間 |
按第90/88/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自收到申請書及所需文件日起計後45日內作出決定。註2 |
註1: 牌照申請書的公證認定可由收件之工作人員作出,若交由第三者代辦,則需遞交“授權聲明書”。 註2: 按第90/88/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及第三款規定,上述期限會因申請人提交之資料或文件不足而中斷計算,並會依法以當面通知或用掛號信方式通知申請人補交文件。而在中斷計算後,當本局收到申請人的補充文件之日起將繼續進行計算。 自通知日起計六十日內,如不補充所需資料,申請視為不獲批准。 |
*如對上述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