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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服務

准照申請

  • 按照第90/88/M號法令規定,有意開設社會服務設施的人士或機構社團(包括受資助或非受資助設施),均須向本局申請准照,例如:托兒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長者日間中心、耆康中心、社區中心、康復中心、康復院舍等。
  • 服務內容亦包括准照之更改、續期及補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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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更改

對象
受本局監管的社會服務設施的照(包括臨時運作許可)更改。範圍包括照持牌人更改和照上內容之更改。
所需文件
有關照之更改,大可分為更換持牌人更改照內容兩種,所需文件分述如下:
更換持牌人所需文件
將成為新持牌人者應填妥申請表,並遞交:
1.
更換持牌人之附註(須進行公證認定)註1;
  • 社團:根據其會章,或由主席及司庫,或由理事會任何三名成員簽名。
  • 自然人:由申請人進行簽署。
  • 商業機構:由具有法定權力的人士進行簽署(根據該公司之商業登記證明具有法定簽署的權限)。
2.
身份證明文件
2.1 如申請人為社團
  • 身份證明局登記之證明文件副本(即社團證明書);
  • 刊登於「政府公報」的組織章程副本;
  • 載有設立設施決議的會議記錄文件副本;
  • 法人代表之身份證明副本;
  • 如為行政公益法人,需遞交行政公益法人登記記錄文件(以下文件其一):
    〉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能顯示其為行政公益法人之社團登記身份證明文件;
    〉 由行政暨公職局發出之相關證書副本;
    〉 刊登於政府公報之相關批示副本;
2.2 如申請人為自然人
  • 身份證明副本;
  • 學歷證明副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可透過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申請直接送交本局);
2.3 如申請人為商業機構
商業登記證明書副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可轄免遞交);
3.
設施的原有准照;
4.
設施移轉的證明文件;
5.
財政局發出的最近年度營業稅登錄或繳納的證明文件(僅以法律要求之情況為限);

(僅以申請人為法人,且其已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的情況為限)  

更改照内容
持牌人應以書面方式向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出申請,並遞交:
1.
設施的原有照;
2.
更改照內容申請函件(由持牌人編寫)/ 社會服務設施准照更改申請表(由持牌人編寫);
3.
相關的證明及技術性文件和資料。
   
費用
澳門幣250元。
(按第90/88/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牟利社團可免繳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按第90/88/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自收到申請書及所需文件日起計後45日內作出決定。註2
註1:
牌照申請書的公證認定可由收件之工作人員作出,若交由第三者代辦,則需遞交“授權聲明書”。
註2:
按第90/88/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及第三款規定,上述期限會因申請人提交之資料或文件不足而中斷計算,並會依法以當面通知或用掛號信方式通知申請人補交文件。而在中斷計算後,當本局收到申請人的補充文件之日起將繼續進行計算。​
自通知日起計六十日內,如不補充所需資料,申請視為不獲批

*如對上述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