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照的續期及補發
准照續期 |
設施准照的有效期為一年,故在准照期限屆滿前,本局會開展續期程序。倘設施之准照未能獲得續期,本局會在准照有效期屆滿前30天通知持牌人或其代表不獲續期的決定。而營利之社會服務設施,須透過繳納指定的費用後,准照即視為自動續期,非牟利設施可免繳付費用。 |
准照補發手續及所需文件 |
有關持牌人需填妥及提交有關的申請表格 ── 補發牌照申請書(須進行公證認定)註1,送交予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若屬准照損壞的情況,需交回原來的准照。 |
費用 |
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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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150元; |
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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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250元。 |
(按第90/88/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牟利社團可免繳費用) |
審批所需時間 |
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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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90/88/M號法令第十四條規定,准照有效期屆滿前30天本局會通知持牌人不予續期之決定;不獲通知不續期者,透過繳納所定之費用後,牌照視為自動續期。 |
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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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局服務承諾規定,本局在收到申請書日起15日內補發。 |
註1:牌照申請書的公證認定可由收件之工作人員作出,若交由第三者代辦,則需遞交“授權聲明書”。 *如對上述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