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服務
- 透過與民間機構和公共部門開展合作,為殘疾人士及其家庭提供支援與輔助服務。目的在於協助殘疾人士克服困難障礙、增強獨立自信、發揮天賦潛能、以及提昇生活素質。
- 向為殘疾人士提供服務的民間社團和社會設施提供技術支援和資源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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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評估登記證
- 前言
- 申請資格
- 評估準則及方法
- 申請流程
- 申請方法
- 必須遞交的文件
- 外地申請須知
- 續期手續
- 進行評估
- 發證安排
- 重審申請
- 遺失殘疾評估登記證
- 更改個人資料
- 其他事宜
- 查詢途徑
- 表格下載
- 殘疾評估登記證福利
- 齊來認識殘疾評估
- 殘疾評估登記證統計數據
- 優惠計劃
- 殘疾評估和津貼查詢系統
- 查詢在生證明資料
澳門特區政府透過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為殘疾人士的殘疾狀況進行評估,並向殘疾程度達到法定評估準則的殘疾人士發放殘疾評估登記證,以便創設更佳條件支持他們康復及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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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制度,殘疾分為下列六類四級: | ||
六類殘疾: | 視力殘疾 | |
聽力殘疾 | ||
語言殘疾 | ||
肢體殘疾 | ||
智力殘疾 | ||
精神殘疾 | ||
四個級別: | 第一級(輕度殘疾) | |
第二級(中度殘疾) | ||
第三級(重度殘疾) | ||
第四級(極重度殘疾) | ||
本文件為有意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殘疾人士提供申請辦法的一般指引。如欲瞭解有關制度的詳細內容,請參閱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及第10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的工具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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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
1.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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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以下一種或多種殘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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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視力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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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眼球、眼眶、眼周圍結構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無法矯正的雙眼視敏度或視野等視功能障礙,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 ||
2) |
聽力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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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外耳、中耳、內耳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功能障礙,如聽不到或分辨不清周圍環境聲及正常音量言語聲,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 ||
3) |
語言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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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為言語發聲殘疾,指由於切除喉或舌而導致發聲及言語結構的損傷及功能障礙,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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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肢體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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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體與運動有關的結構損傷(如肌肉、骨骼、關節及相關神經系統)或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功能障礙,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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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智力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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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腦結構的損傷或智力功能障礙,智力發展水準明顯低於一般人水準,在智力功能等方面存在障礙,並伴有適應性行為的障礙,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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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精神殘疾 | |
指個體出現各類精神疾病或整體精神功能或特殊精神功能障礙,諸如認知、情感及意志行為障礙,經一年治療未癒或預期狀況會持續超過一年,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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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申請資格非等同評估標準。進行評估所需遵從的準則、工具及方法請參閱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及第10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的工具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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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局收到申請後,將會按照法定要求先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及遞交文件進行檢視,並會通知及逐步安排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按照《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規定的評估準則、工具及方法進行殘疾評估。對於不符合條件或漏交文件者,社會工作局亦會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 此外,如申請人與殘疾有關的病情尚未穩定,需經治療後達最佳醫療成效及穩定狀態,才適宜安排進行評估。同時,如申請人需接受多於一項殘疾類別的評估,有關的評估可能會安排於不同的單位及時間分別進行。 備註: 4歲以下申請人及申請精神殘疾的人士必須持有衛生局掛號卡(金卡),才能安排評估。 |
凡居住海外的申請人可以海外評估*形式提出申請,申請人可於表格空白處註明「申請海外評估」,而社會工作局在收齊申請所需文件後,將會向申請人發出海外評估信函,內有申請海外評估的指引及評估報告表格。
申請人在收到信函資料後,需透過合資格的評估人員按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所訂定的標準,以及第10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的工具及方法》所指定的評估工具和方法進行評估及撰寫評估報告表格。同時,申請人需要在指定限期前連同其他所需文件郵寄回社會工作局。
*備註: 現時只接受4歲以上申請肢體、視力、聽力、語言、智力或精神中的失智症殘疾人士以海外評估方式進行評估。
對於在殘疾評估中被評定殘疾程度達到法定評估準則的申請人,將獲通知及發給載有持證人相片、所具殘疾類別和級別的殘疾評估登記證。上述登記證的有效期一般最長為五年。如持證人的殘疾狀況被評定為屬不可逆轉者,有效期可超過五年。 領證時需帶同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現持有的殘疾評估登記證正本(倘有)及社會工作局發出之領證通知公函;然而,倘無法親臨,亦可由第三人代領,惟該人士必須帶齊其本人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上述文件。 |
申請人若不同意評估結果,可在接獲評估結果通知翌日起計的三十日內,附同不同意的理由向社會工作局提出要求重審(表格下載) 。 |
社會工作局 – 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 | |
地址: | 澳門關閘馬路25號利達新邨第二期二樓 |
查詢電話: | 2840 3927 |
查詢事宜: | 一般查詢 |
傳真: | 28403374 |
電郵: | cagr@ias.gov.mo |
網頁: | http://www.ias.gov.mo |
教育暨青年局 – 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 | |
地址: | 澳門美麗街31號二樓 |
電話: | 8490 5285或8490 5286 |
查詢事宜: | 關於滿四周歲或以上且正於本澳正規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學生的申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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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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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3/2011號《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 |
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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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殘疾評估登記證申請表 |
2. 殘疾評估結果重審申請表 |
3. 取消「殘疾評估登記證及殘疾津貼」網上查詢系統資料聲明書 |
4. 重新開啟「殘疾評估登記證及殘疾津貼」網上查詢系統資料聲明書 |
「殘疾津貼」申請者除需填寫「殘疾評估登記證申請表」外,還需填寫另一表格「殘疾津貼申請表」。詳情請參閱「殘疾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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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社會工作局自2014年5月開始推出「殘疾評估登記證」優惠計劃,除邀請公共部門參與外,現合作單位已擴展至公用事業部門、非牟利及商業機構,有超過100個單位支持及參加。新一期的「殘疾評估登記證」優惠計劃,內容涵蓋殘疾人士的各項日常生活,包括:醫療保健、銀行、酒店、超級巿場、電訊、服飾/鞋類、飲食、家居用品、教育、電子電腦及嬰兒用品等,優惠詳情載於殘疾評估登記證優惠指南。
未來,社會工作局將持續與社會各界溝通,鼓勵更多單位加入優惠計劃,表達對殘疾人士的關懷。
下載資料:
名稱 |
Wor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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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指南(更新日期:2024年7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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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單位適用
名稱 |
Wor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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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單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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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評估登記證」章程(中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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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評估登記證」優惠計劃申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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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品申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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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項目海報(A4版面)-參與單位填寫優惠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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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項目海報使用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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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持證人須向社會工作局辦理續期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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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 ||||||
申請時必須遞交下列文件(有關文件將不獲發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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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評估登記證申請表索取地點 | ||||||
社會工作局總部(澳門西墳馬路6號) 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澳門關閘馬路25號利達新邨第二期二樓) 各區社會工作中心,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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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途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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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準則及方法 | ||
評估準則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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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帶備申請人的身份證正本,並前往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辦理有關遺失及補發手續,辦理時間約為10個工作日,屆時將有工作員主動聯絡申請人前來取證。若由代理人辦理,則還需帶備代理人的身份證正本。「申請補發/更換殘疾評估登記證聲明書」可於社會工作局網頁下載 。 |
持證人或已提交申請的申請人,如需更新任何資料,需重新填寫經簽署的《殘疾評估登記證》 申請表,並填妥所需要更新的資料。如屬更改聯絡地址、身份證資料等,則亦需帶同需要更新之相關文件證明(如﹕地址證明副本、個人資料證明書副本)到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社會工作局總部或社會工作中心辦理手續;又或可將上述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證明郵寄至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地址﹕澳門關閘馬路25號利達新邨第二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