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服務
- 透過與民間機構和公共部門開展合作,為殘疾人士及其家庭提供支援與輔助服務。目的在於協助殘疾人士克服困難障礙、增強獨立自信、發揮天賦潛能、以及提昇生活素質。
- 向為殘疾人士提供服務的民間社團和社會設施提供技術支援和資源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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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專業的綜合評估服務
提供服務地點: 康復服務處轄下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
對象
需要申請或使用社會工作局或其資助機構營辦的康復服務的澳門居民,包括因肢體、視覺、聽覺、智能、語言殘疾或精神病患等而引發障礙的殘疾人士。
申請手續
- 院舍服務申請者: 請參閱下述「殘疾人士院舍轉介服務」內容。
- 日間服務申請者: 請參閱下述「康復中心轉介服務」內容。
費用
免費。
服務預約時間
視乎申請個案而定,如有需要,可即時接見。
殘疾人士院舍轉介服務
申請地點
申請人居住地址所屬區分的社會工作中心
對象
因殘障或精神病患而缺乏自理能力,並且需要入住社會工作局所資助的殘疾人士院舍的個人或家庭成員。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向所屬區份的社會工作中心提出申請,並遞交:
-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家庭成員的入息證明;
- 現居所的水費單、電費單、屋租/樓宇按揭及其他開支的證明文件;
- 由衛生局或鏡湖醫院簽發的醫生證明(若為精神狀況證明需由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發出);
-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各社會工作中心查詢)。
費用
免費。
服務預約時間
視乎申請個案而定,如有需要,可即時接見。
康復中心轉介服務
申請地點
以下任一途徑均可:
- 申請人親臨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作登記,或將服務申請表傳真至號碼:28403374 ;
- 透過康復服務設施轉介;
- 其他政府部門書面轉介。
對象
因殘障或精神病患而需要學習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訓練的個人或家庭成員,並且需要獲得社會工作局所資助的殘疾人士康復中心提供的服務。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各上述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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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的「日間康復服務配置申請表」;或登入下列網址作網上申請:
由服務使用者申請
由設施轉介 -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由衛生局或鏡湖醫院簽發的醫生證明(若為精神狀況證明需由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發出);
-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例如特殊學校成績表)。
費用
本處的轉介服務免費,而轉介後各項服務的費用由機構與服務對象商討決定。
服務預約時間
視乎申請個案而定,如有需要,可即時接見。
查閱/索取個人資料(康復服務配置評估報告)
對象
已接受康復服務處轄下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跨專業綜合評估服務殘疾人士,或其親屬/代理人/事實提供照顧之人。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 資料當事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填妥的「查閱/索取個人資料(康復服務配置評估報告)申請表」;
申請地點
康復服務處轄下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或登入下列網址作網上申請:
殘疾評估登記證
澳門特區政府透過《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為殘疾人士的殘疾狀況進行評估,並向殘疾程度達到法定評估準則的殘疾人士發放殘疾評估登記證,以便創設更佳條件支持他們康復及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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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制度,殘疾分為下列六類四級: | ||
六類殘疾: | 視力殘疾 | |
聽力殘疾 | ||
語言殘疾 | ||
肢體殘疾 | ||
智力殘疾 | ||
精神殘疾 | ||
四個級別: | 第一級(輕度殘疾) | |
第二級(中度殘疾) | ||
第三級(重度殘疾) | ||
第四級(極重度殘疾) | ||
本文件為有意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殘疾人士提供申請辦法的一般指引。如欲瞭解有關制度的詳細內容,請參閱第3/2011號《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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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
1. 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及 | |
2. 具以下一種或多種殘疾: | |
1) |
視力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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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眼球、眼眶、眼周圍結構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無法矯正的雙眼視敏度或視野等視功能障礙,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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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聽力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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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外耳、中耳、內耳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功能障礙,如聽不到或分辨不清周圍環境聲及正常音量言語聲,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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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語言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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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為言語發聲殘疾,指由於切除喉或舌而導致發聲及言語結構的損傷及功能障礙,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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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肢體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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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體與運動有關的結構損傷(如肌肉、骨骼、關節及相關神經系統)或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功能障礙,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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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智力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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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腦結構的損傷或智力功能障礙,智力發展水準明顯低於一般人水準,在智力功能等方面存在障礙,並伴有適應性行為的障礙,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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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精神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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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個體出現各類精神疾病或整體精神功能或特殊精神功能障礙,諸如認知、情感及意志行為障礙,經一年治療未癒或預期狀況會持續超過一年,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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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局收到申請後,將會按照法定要求先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及遞交文件進行檢視,並會通知及逐步安排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按照《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規定的評估準則、工具及方法進行的殘疾評估。對於不符合條件或漏交文件者,社會工作局亦會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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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殘疾評估中被評定殘疾程度達到法定評估準則的申請人,將獲通知及發給載有持證人相片、所具殘疾類別和級別的殘疾評估登記證。上述登記證的有效期一般最長為五年。如持證人的殘疾狀況被評定為屬不可逆轉者,有效期可超過五年。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持證人須向社會工作局辦理續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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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若不同意評估結果,可在接獲評估結果通知翌日起計的三十日內,附同不同意的理由向本局提出要求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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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就業發展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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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生存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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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地點
執行單位: 康復服務處
地址: 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11樓
查詢電話: 83997756
圖文傳真: 28355161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四 09:00 – 13:00,14:30 – 17:45
星期五 09:00 – 13:00,14:30 – 17:30
執行單位: 康復服務處轄下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
地址: 澳門關閘馬路25號利達新邨第二期二樓
查詢電話: 84905911
圖文傳真: 28403374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四 09:00 – 13:00,14:30 – 17:45
星期五 09:00 – 13:00,14:30 –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