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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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5/2019號《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法律於2020年4月2日正式生效,標誌著本澳社工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透過制度對資歷、能力與倫理操守的釐訂,保證和提升整體社工服務專業素質及能力水平;同時透過持續進修的要求,逐漸提升社工的服務水平。 |
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2019號法律 |
● | 法律標的 |
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以規範下列事宜:(一)專業資格認可;(二)從事社工職業的註冊;(三)從事社工職業的紀律規範。 | |
● | 法律宗旨 |
(一)確保社工具專業資格;(二)持續提升社工專業能力及服務素質;(三)促進社會工作的發展;(四)保障服務使用者的權益。 | |
● | 社工的權利 |
(一) 取得、持有和使用註冊證;(二) 使用有關的專業職銜;(三) 參加專業培訓活動;(四) 就社專會的工作發表意見;(五) 向僱主實體要求取得對提供服務而言屬必要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要素;(六) 在有尊嚴、安全及個人和職業受到尊重的條件下執行工作,尤其可於執行輔導工作時使用由僱主實體適當安排的獨立空間及工作平台;(七) 獲取社工局的支援,尤其法律資訊、專業諮詢及輔導服務的支援。 | |
● | 社工的義務 |
(一) 以專業和盡責的態度提供服務;(二) 維護社工的專業名聲;(三) 遵守職業保密;(四) 注意處理與服務使用者的關係,尤其不從中獲取私人利益;(五) 對服務使用者所處於的不利狀況,依法或依照正當指引作出通知;(六) 遵守《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 |
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
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 (建議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進入系統) |
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二維碼 |
執業註冊申請手續概覽
申請資格
持有由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發出的社工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之人士,方可申請社工執業註冊。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左下方點選《社會工作者註冊》,再點擊《執業註冊》,以進行首次註冊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備註:申請人透過「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先開立帳戶後,且完成了社工專業資格認可申請程序,並已獲通過,系統頁面左下方才出現《社會工作者註冊》,及才可進行《執業註冊》之首次註冊申請程序。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證件有效期與最近一次於上述網上系統進行申請所遞交的相同,則可豁免遞交);
(三) 近6個月內拍攝的一吋半白色背景彩色正面免冠相片(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旅行證件之相片規格為宜);
(四) 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或向身份證明局申請證明書之同時,剔選代寄服務並直接轉送至社會工作局。
備註:網上申請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澳門幣200元(第5/2019號法律生效之首年豁免)。
領取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領取:申請人須攜同領證通知的電話短訊,以領取社工註冊證。
(二) 委託他人代領:受託人須攜同【授權委託聲明書】、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領取。
親臨申請及領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於制度過渡期內(法律生效自2020年4月2日起一年內),凡現職於任何私人實體並從事社工職務之申請人,必須自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社會工作局提出首次註冊申請。
(二) 提出首次註冊申請之日與發出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之日兩者相距超過三年,須符合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十八條規定的參與持續進修活動的要求(每三年不少於45小時)。
(三)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表格下載
臨時註冊轉確定註冊申請
申請資格
專業資格認可臨時登記獲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轉為確定登記,並獲發社工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之人士,可申請臨時註冊轉確定註冊。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中上方點擊《臨時註冊轉確定註冊》,以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備註:持有社工臨時註冊資格的申請人應透過「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先完成社工專業資格認可臨時登記轉為確定登記之程序,並獲發社工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系統頁面中上方的《臨時註冊轉確定註冊》才可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證件有效期與最近一次於上述網上系統進行申請所遞交的相同,則可豁免遞交);
(三) 近6個月內拍攝的一吋半白色背景彩色正面免冠相片(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旅行證件之相片規格為宜);
(四) 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或向身份證明局申請證明書之同時,剔選代寄服務並直接轉送至社會工作局。
備註:請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不適用。
領取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領取:申請人須攜同領證通知的電話短訊及社工臨時註冊證,以領取社工註冊證。倘因遺失或損毀而未能退回臨時註冊證,須填寫【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二) 委託他人代領及代退回註冊證:受託人須攜同【授權委託聲明書】、社工臨時註冊證、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領取。倘因遺失或損毀而未能退回臨時註冊證,須填寫【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親臨申請及領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申請人獲發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必須自該證明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社會工作局提出臨時註冊轉確定註冊申請,申請獲批後,方可獲發社工註冊證。
(二)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表格下載
續期註冊申請
申請資格
持有社工註冊證之人士,應在註冊證三年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中上方點擊《續期註冊》,以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證件有效期與最近一次於上述網上系統進行申請所遞交的相同,則可豁免遞交);
(三) 近6個月內拍攝的一吋半白色背景彩色正面免冠相片(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旅行證件之相片規格為宜);
備註:請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澳門幣100元。
領取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領取:申請人親臨領取:申請人須攜同領證通知的電話短訊及原社工註冊證,以領取社工註冊證。倘因遺失或損毀而未能退回原註冊證,須填寫【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二) 委託他人代領及代退回註冊證:受託人須攜同【授權委託聲明書】、原社工註冊證、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領取。倘因遺失或損毀而未能退回原註冊證,須填寫【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親臨申請及領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申請人須完成經由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確認的45小時持續進修活動(每三年),方符合續期註冊申請條件。
(二) 倘於註冊證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能完成持續進修活動要求,則不應提出續期註冊申請,待完成持續進修活動要求後,須作重新註冊申請。
(三) 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曾基於違紀行為性質而被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建議參與專業知識強化培訓之申請人,須完成有關培訓課程,方符合續期註冊申請條件。
(四) 如屬因執行紀律處分而被中止註冊,必須於中止期結束後,方符合續期註冊申請條件。
(五) 屬中止註冊期完結人士,倘原註冊證尚餘有效期少於60日,可以續期註冊申請取代恢復註冊申請,而網上系統頁面中上方將出現《續期註冊》。
(六)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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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持有社工註冊證/社工臨時註冊證之人士,在註冊證/臨時註冊證有效期期間,因遺失或損毁而須作出補發註冊證/補發臨時註冊證申請。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中上方點擊《補發註冊證》/《補發臨時註冊證》,以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社工臨時註冊證。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社工臨時註冊證。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證件有效期與最近一次於上述網上系統進行申請所遞交的相同,則可豁免遞交);
(三) 經填妥的【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備註: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澳門幣200元(補發註冊證)。
領取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領取:申請人須攜同領證通知的電話短訊,以領取社工註冊證/社工臨時註冊證。領取新證時須向社會工作局人員出示已損毀的社工註冊證/社工臨時註冊證。
(二) 委託他人代領及代退回註冊證:受託人須攜同【授權委託聲明書】、損毀註冊證/臨時註冊證、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領取。
親臨申請及領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倘註冊證在三年有效期間內/臨時註冊證在有效期間內證遺失或損毀,可申請補發註冊證/補發臨時註冊證,並須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二)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表格下載
申請資格
持有社工註冊證之人士可自行提出申請,但不適用基於須執行中止註冊的紀律處分而被社會工作局要求中止註冊者。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中上方點擊《中止註冊》,以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自收到審批結果及退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親臨或委託他人方式連同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並將社工註冊證退回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自收到審批結果及退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親臨或委託他人方式連同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並將社工註冊證退回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中止及註銷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其他文件(倘有)。
備註:請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不適用。
退回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申請人親臨提交【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及退回社工註冊證。倘未能出示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二) 委託他人代退回註冊證:受託人須攜同【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社工註冊證、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退回註冊證。倘未能出示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親臨辦理及退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二) 就自願性申請中止的情況下,註冊社工應自接收到社工局電話短訊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社工局退回註冊證,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
(三) 就基於須執行中止註冊的紀律處分之情況,當事人不須自行作中止註冊申請,僅須在收到社工局直接通知之日起計30日內(倘無法直接通知,有關通知將以掛號郵件寄出第三日起計30日內,如該日非為工作日,則視為於該日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30日內),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並附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及退回社工註冊證。
(四) 倘未能出示及退回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表格下載
申請資格
持有社工註冊證之人士可自行提出申請,但不適用基於不再符合註冊資格而被社會工作局要求註銷註冊者。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中上方點擊《註銷註冊》,以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自收到審批結果及退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親臨或委託他人方式連同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並將社工註冊證退回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自收到審批結果及退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親臨或委託他人方式連同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並將社工註冊證退回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中止及註銷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其他文件(倘有)。
備註:網上申請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不適用。
退回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申請人親臨提交【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及退回社工註冊證。倘未能出示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二) 委託他人代退回註冊證:受託人須攜同【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社工註冊證、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退回註冊證。倘未能出示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親臨辦理及退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二) 就自願性申請註銷的情況下,註冊社工應自接收到社工局電話短訊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社工局退回註冊證,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
(四) 倘未能出示及退回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表格下載
對象
已經辦理社工註冊的人士。
步驟
(一) 網上提交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左方點擊《通報及更新個人資料》,以進行資料輸入,完成通報或更新資料程序;
2. 須備妥更新資料的證明文件之電子檔 (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例如變更了姓名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更改了澳門居民身份之文件、新僱主實體工作證明副本(倘有)等,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二) 親臨提交
1. 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有關通報及更新個人資料文件;
2. 遞交文件包括:經填妥的【通報及更新個人資料表】,連同須要更新資料的證明文件,例如變更了姓名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更改了澳門居民身份之文件、新僱主實體工作證明副本(倘有)等。
3. 申請人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輸入及上載流程。
親臨提交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提交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更新資料狀況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資料更新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通報及更新個人資料包括主要兩部份:(1) 根據以下法律的特別告知義務;(2) 更新個人聯絡資料(包括聯絡電話、電郵及地址)。
(二) 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特別告知義務第一款,在註冊有效期間,被判處有關法律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刑罰或措施的註冊社工,須自相關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事實通知社工局。
(三) 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特別告知義務第二款,如註冊社工的身份資料或僱主實體出現變更,須在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將該事實通知本局,違者可能涉及行政違法,被科處罰款500澳門元;當中,僱主實體變更泛指由非就業轉為就業、離職、轉職、退休;非社工職業亦須通報;倘在同一僱主實體屬下設施或部門變更,則無須依此條款進行通報。而身份資料包括澳門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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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已中止社工註冊之人士,且於中止註冊期限完結時,原註冊證有效期仍未屆滿的情況下可申請。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中上方點擊《恢復註冊》,以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備註:申請人透過「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先完成了中止註冊申請程序,並完成履行所申請的中止期限,或基於須執行中止註冊的紀律處分之情況並完成履行社會工作局所定之中止期限,系統頁面中上方會出現《恢復註冊》,及才可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證件有效期與最近一次於上述網上系統進行申請所遞交的相同,則可豁免遞交);
(三) 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或向身份證明局申請證明書之同時,剔選代寄服務並直接轉送至社會工作局;
備註:網上申請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澳門幣100元。
領取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領取:申請人須攜同領證通知的電話短訊,以領取社工註冊證。
(二) 委託他人代領:受託人須攜同【授權委託聲明書】、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領取。
親臨申請及領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註冊證的有效期為三年,一般情況下,申請中止註冊期限不能多於餘下有效期,中止期限完結後,可提出恢復註冊申請。然而,倘涉及以中止註冊作為紀律處分之情況(按法律規定的中止最長期限為三年,如違紀行為屬累犯,中止最長期間可轉為五年),中止期限多於餘下有效期,則在中止期完結後須作重新註冊申請,而網上系統頁面中上方會出現《重新註冊》。
(二) 中止註冊期完結,原註冊證尚餘有效期少於60日,可以續期註冊申請取代恢復註冊申請,而網上系統頁面中上方會出現《續期註冊》。
(三) 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曾基於違紀行為性質而被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建議參與專業知識強化培訓之申請人,須完成有關培訓課程,方符合恢復註冊申請條件。
(四)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表格下載
申請資格
持有社工註冊證之人士可自行提出申請,但不適用基於須執行中止註冊的紀律處分而被社會工作局要求中止註冊者。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中上方點擊《中止註冊》,以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自收到審批結果及退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親臨或委託他人方式連同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並將社工註冊證退回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自收到審批結果及退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親臨或委託他人方式連同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並將社工註冊證退回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中止及註銷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其他文件(倘有)。
備註:請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不適用。
退回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申請人親臨提交【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及退回社工註冊證。倘未能出示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二) 委託他人代退回註冊證:受託人須攜同【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社工註冊證、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退回註冊證。倘未能出示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親臨辦理及退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二) 就自願性申請中止的情況下,註冊社工應自接收到社工局電話短訊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社工局退回註冊證,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
(三) 就基於須執行中止註冊的紀律處分之情況,當事人不須自行作中止註冊申請,僅須在社會工作局通知信函之郵遞掛號寄出第三日起計30日內(如該日非為工作日,則視為於該日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30日內),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並附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及退回社工註冊證。
(四) 倘未能出示及退回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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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已註銷註冊之人士。
•因執行紀律處分,中止註冊期限完結時,且原註冊證有效期已逾期,則須作重新註冊申請。
•因逾期申請續期註冊,而未能進行續期註冊,須作重新註冊申請。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中上方點擊《重新註冊》,以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備註:申請人透過「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先完成了註銷註冊申請程序,或基於不再符合註冊資格而被社會工作局要求註銷註冊之情況後,又或原註冊有效期逾期未能進行恢復註冊或續期註冊的情況,系統頁面上方會出現《重新註冊》,及才可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收到審批結果/領證通知,以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領取社工註冊證。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證件有效期與最近一次於上述網上系統進行申請所遞交的相同,則可豁免遞交);
(三) 近6個月內拍攝的一吋半白色背景彩色正面免冠相片(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旅行證件之相片規格為宜);
(四) 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或向身份證明局申請證明書之同時,剔選代寄服務並直接轉送至社會工作局。
備註:網上申請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澳門幣100元。
領取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領取:申請人須攜同領證通知的電話短訊,以領取社工註冊證;
(二) 委託他人代領:受託人須攜同【授權委託聲明書】、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領取;
(三) 倘屬逾期未能進行續期註冊的情況,則須出示原註冊證,倘因遺失或損毀而未能退回原註冊證,須填寫【遺失或損毀聲明書】。倘委託他人代領及代退回註冊證,則按照續期註冊申請之領證程序。
親臨申請及領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重新註冊申請之人士,必須具備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
(二) 重新註冊申請之人士,須符合參與由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確認的45小時持續進修活動要求。
(三) 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曾基於違紀行為性質而被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建議參與專業知識強化培訓之申請人,須完成有關培訓課程,方符合重新註冊申請條件。
(四)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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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持有社工註冊證之人士可自行提出申請,但不適用基於須執行中止註冊的紀律處分而被社會工作局要求中止註冊者。
申請方式及步驟
(一) 網上申請
1. 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須透過電郵地址或本澳手提電話號碼登入帳戶,於頁面中上方點擊《中止註冊》,以進行有關申請程序;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自收到審批結果及退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親臨或委託他人方式連同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並將社工註冊證退回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二) 親臨申請
1. 申請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遞交申請文件,並在工作員協助下即場完成網上申請流程;
2. 在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電話確認短訊及可透過系統了解其申請狀態;
3. 社會工作局進行審批程序;
4. 申請人自收到審批結果及退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親臨或委託他人方式連同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並將社工註冊證退回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申請所需遞交文件
(一) 經填妥的【中止及註銷社會工作者執業註冊申請表】(親臨申請適用);
(二) 其他文件(倘有)。
備註:請須備妥上述所需遞交文件的電子檔(JPEG、PDF、PNG格式,每一文件容量不超過5MB)及上載以完成有關手續。
費用
不適用。
退回註冊證方式
(一) 申請人親臨:申請人親臨提交【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及退回社工註冊證。倘未能出示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二) 委託他人代退回註冊證:受託人須攜同【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社工註冊證、委託人及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親臨退回註冊證。倘未能出示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親臨辦理及退證地點
青洲大馬路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親臨申請及領證時間
星期一至四:09:00-13:00;14:30-17:45
星期五:09:00-13:00;14:30-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瀏覽本網站或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網站,點擊進入「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網上申請)」,或致電專線2857 5010,以查詢相關申請的進度狀況。
特別注意須知
(一) 申請人的所有提交文件資料齊備後,申請程序方視為完成,再進行審批程序,倘提交文件資料逾六個月仍未齊備,將視申請無效,並以該次申請不通過形式處理。
(二) 就自願性申請中止的情況下,註冊社工應自接收到社工局電話短訊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社工局退回註冊證,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
(三) 就基於須執行中止註冊的紀律處分之情況,當事人不須自行作中止註冊申請,僅須在社會工作局通知信函之郵遞掛號寄出第三日起計30日內(如該日非為工作日,則視為於該日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30日內),親臨或委託他人前往社會工作局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並附填妥的【退回社會工作者註冊證聲明】及退回社工註冊證。
(四) 倘未能出示及退回註冊證,則須填寫並提交【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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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及罰款
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二十九條,註冊社工違反下列規定,則可能科處相應的罰款: |
違反下列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
違法之罰款 (澳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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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註冊社工於執行職務時,必須攜帶註冊證,且在服務使用者要求下向其出示 | 500 |
2 | 在執業註冊中止或註銷的情況下,註冊社工應自接收到社工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註冊證須退回社工局 | 1,000 |
3 | 在註冊有效期間,被判處第5/201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刑罰或措施的社工,須自相關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事實通知社工局 | 1,500 |
4 | 如社工的身份資料或僱主實體出現變更,社工須在30日內將該事實通知社工局 | 500 |
法律規定之過渡制度(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
● | 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自該法律生效之日於私人實體以“社工”職銜執行職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一年內(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向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申請社工專業資格認可。而在此過渡期間及社工執業註冊程序完成前,上述人士可繼續從事社工職業並使用“社工”職銜。 |
● | 持有以下任一學歷的人士,僅限過渡期內提出社工專業資格認可申請: |
|
|
● | 根據以上規定取得社工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的持有人,必須自該證明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社會工作局(下稱:社工局)提出社工執業註冊申請。 |
● | 臨時註冊 |
取得由社專會發出的社工專業資格認可臨時登記證明的人士(僅為現職於私人實體以“社工”職銜執行職務之祖父制人士),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在臨時登記轉為確定前,可向社工局辦理臨時註冊,並由社工局向登記人發出社工臨時註冊證。 | |
● | 臨時註冊轉確定註冊 |
取得由社專會發出的社工專業資格認可臨時登記證明的人士,在獲得社專會確認將其臨時登記轉為確定,並取得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後,必須自該證明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社工局提出社工執業註冊申請,即臨時註冊轉確定註冊。 |
投訴
市民可使用“投訴註冊社會工作者【專用投訴表】”反映對於註冊社工的相關意見,並透過親臨 / 郵寄 / 電郵 / 傳真至以下地點遞交“投訴註冊社會工作者【專用投訴表】”。
提交單位:社會工作局
提交方式:
親臨(投入意見箱)或郵寄:
- 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或
- 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洲災民中心:社工專業制度接待室
傳真:(853) 2835 5279
查詢:倘對填表有疑問或需要協助,請致電 28575010 與社會工作局人員聯絡。
表格下載:投訴註冊社會工作者【專用投訴表】 (投訴人須實名舉報)
收費
根據第5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以下收費表,並核准2021年4月1日或之前提出的專業資格認可申請及註冊申請,豁免收費。 |
收費表 |
項目 | 費用(澳門元) |
申請專業資格認可(連發出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 | 300 |
申請發出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文件 | 100 |
申請註冊(連發出社會工作者註冊證) | 200 |
申請註冊續期、恢復註冊及重新註冊 | 100 |
申請補發社會工作者註冊證 | 200 |
相關連結
● 澳門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
●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
● 香港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
●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
● 中國社會工作聯合會 (即中國社工網) |
● 中國人事考試網 |
●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
常見問題 (Q&A)
1. | 何謂社工執業註冊(下稱:社工註冊)? | |||||||||||||||||||||||
答:取得社工專業資格認可(下稱:社工認可)的人士,倘若有意從事社工職業,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下稱:社工局)辦理註冊,才可使用“社工”專業職銜,而註冊的有效期為三年。 | ||||||||||||||||||||||||
2. | 2020年4月2日正以“社工”職銜執行職務的人士,如何辦理社工認可及註冊? | |||||||||||||||||||||||
答:自2020年4月2日起的一年內,在私人實體執行社工職務的人士,必須向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辦理社工認可,且於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社工局申請社工註冊。註冊程序完成前,上述人士可繼續從事社工職業並使用“社工”職銜。 | ||||||||||||||||||||||||
3. | 自2020年4月2日起,非現職執行社工職務的人士是否必須先完成社工註冊,才可執業? | |||||||||||||||||||||||
答:是!自2020年4月2日起,非現職執行社工職務的人士,必須先作社工認可及登記,並完成社工註冊,才可使用“社工”專業職銜。 | ||||||||||||||||||||||||
4. | 在公共實體執行社會工作範疇職務的人士,是否需要取得社工認可及社工註冊? | |||||||||||||||||||||||
答:在公共實體執行社會工作範疇職務的人士,且已根據第5/2019號法律規定取得社工認可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使用“社工”稱謂,但不可以註冊。 | ||||||||||||||||||||||||
5. |
倘若申請人不擁有社會工作學學歷,但現正從事職稱是“學生輔導員”的工作,須要辦理專業資格認可及 執業註冊嗎? |
|||||||||||||||||||||||
答:不需要。倘其不是以“社工”職銜從事工作,且非具備社會工作學的學歷,則無須辦理相關手續。 | ||||||||||||||||||||||||
6. | 無辦理社工註冊而以“社工”職銜工作,屬違法嗎?有什麼法律後果? | |||||||||||||||||||||||
答:此情況可能構成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職務之僭越”,違反者可被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 ||||||||||||||||||||||||
7. | 機構可否聘用正辦理社工認可及社工註冊的人士執行社工職務? | |||||||||||||||||||||||
答:任何人不能在沒有社工註冊的身份下以“社工”職銜從事工作。倘機構欲聘用正辦理社工認可及社工註冊的人士執行社工職務,必須核實被聘用者在入職時已具備註冊社工身份。 | ||||||||||||||||||||||||
8. | 非現職社工可否申請社工認可及社工註冊? | |||||||||||||||||||||||
答:不論現職與否,凡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均可向社專會申請社工認可,並在獲得認可後,方可向社工局申請社工註冊。 | ||||||||||||||||||||||||
9. | 什麼是臨時註冊? | |||||||||||||||||||||||
答:取得社工認可臨時登記證明的人士,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在臨時登記轉為確定前,可向社工局作臨時註冊,並由社工局向登記人發出社工臨時註冊證。 | ||||||||||||||||||||||||
10. | 臨時註冊如何轉為確定註冊? | |||||||||||||||||||||||
答:取得社工認可臨時登記證明的人士,在獲得社專會確認將其臨時登記轉為確定,並按規定已取得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後,必須自該證明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社工局提出社工註冊申請,即臨時註冊轉確定註冊。若申請人沒辦理確定註冊,便不能以“社工”職銜執業。 | ||||||||||||||||||||||||
11. | 辦理續期註冊有期限嗎?須符合什麼條件呢? | |||||||||||||||||||||||
答:第5/201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續期註冊應於註冊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社工局提出,為此,倘社工有意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從事社工職業,其必須依照上述規定所指期間內向社工局提出續期註冊申請。而且須符合於三年內完成不少於45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之條件。 | ||||||||||||||||||||||||
12. | 社工如果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辦理續期註冊,有什麼後果,可否補辦續期? | |||||||||||||||||||||||
答:如社工未有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辦理續期註冊,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後,便不能以“社工”職銜從事工作。如欲繼續從事社工職業,則必須辦理重新註冊申請(在有效日期屆滿後才提出申請,儘管僅遲了一天亦視作為重新註冊申請),否則有可能構成職務潛越罪。 | ||||||||||||||||||||||||
13. | 何謂恢復註冊?何謂重新註冊?何謂續期註冊? | |||||||||||||||||||||||
答:有關情況,請參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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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什麼情況下註冊社工會被中止註冊? | |||||||||||||||||||||||
答: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在下列任一情況下,社工局中止註冊:(一)應社工本人申請;(二)基於執行中止註冊的紀律處分。 | ||||||||||||||||||||||||
15. | 在什麼情況下註冊社工會被註銷註冊? | |||||||||||||||||||||||
答: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款,在下列任一情況下,社工局註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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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止註冊期限與註銷註冊期限有何分別? | |||||||||||||||||||||||
答:註冊證的有效期為三年,一般情況下,申請中止註冊期限不能多於餘下有效期,中止期限完結後,可提出恢復註冊申請。然而,倘涉及以中止註冊作為紀律處分之情況(按法律規定的中止最長期限為三年,如違紀行為屬累犯,中止最長期間可轉為五年),中止期限多於餘下有效期,則在中止期完結後須重新註冊申請;而註銷註冊並無指定期限,註銷後則須作重新註冊申請。 | ||||||||||||||||||||||||
17. | 如遺失或損毁了註冊證,應如何處理?而補發註冊證的辦理時間多久? | |||||||||||||||||||||||
答:倘註冊證在三年有效期間內遺失或損毀,可向社工局申請補發註冊證,但須繳付相關費用(200澳門元),並須提交註冊證遺失或損毀聲明書。一般在交齊文件情況及經社工局審批後,申請人可按社工局寄發的電話短訊所通知的時間領取補發的註冊證。 | ||||||||||||||||||||||||
18. | 如果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遺失了註冊證,應辦理續期註冊申請?還是補發註冊證申請呢? | |||||||||||||||||||||||
答:倘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遺失了註冊證,可以辦理續期註冊申請以取代補發註冊證申請,但同時須提交註冊證遺失或損毀聲明書。然而,倘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前多於60日遺失註冊證,則須先辦理補發註冊證申請。 | ||||||||||||||||||||||||
19. | 什麼情況下才須向社工局退回註冊證? | |||||||||||||||||||||||
答: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三款,僅在執業註冊的中止和註銷的情況下,被中止或註銷註冊的人士自接收到社工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須退回註冊證予社工局。其他情況,包括臨時註冊轉確定註冊、續期註冊申請、及補發註冊證申請,申請人僅須向社工局出示臨時註冊證 / 舊註冊證 / 損毀的註冊證,倘未能出示舊有的註冊證,則需填寫遺失或損毀聲明書。 | ||||||||||||||||||||||||
20. | 註冊社工在那些情況下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有何後果? | |||||||||||||||||||||||
答:根據第5/2019號法律第二十九條,違反下列規定,則可能科處相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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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社工局公佈的註冊社工清單有哪些資料?市民可否向社工局進一步查詢社工的資料? | |||||||||||||||||||||||
答:法律規定社工局須每月公佈註冊社工清單,清單內容包括註冊社工的姓名、註冊編號、註冊有效日期,及註冊狀況。註冊社工的個人資料依法受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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