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內主要的研究項目如下:

1.  一九九八年受資助社會服務設施的財務分析:目的在於掌握不同范疇內社會設施的實際運作的財務狀況,俾能得知在各種服務活動中,不同服務對象的運作成本,以及社工局的資助在其收入及開支中的比重,有助本局在下一年度及日後發展服務時的參考。

2.  一九九八年受資助社會服務設施使用電腦情況的調查:目的在於獲悉全澳受資助社會服務設施在電腦使用方面的情況,探討電腦對其運作過程有何影響,促使官民雙方在服務資料方面上的交換,以強化溝通和合作,有利服務的規劃和發展。

3.  一九九八及一九九九年偶發性資助的分析研究:目的在於分析出各資助機構/社團在不同服務范疇內有關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以便本局擬定新的偶發性活動資助制度時的參考。這個新的資助制度將更有利於民間福利機構/社團推動和發展各項服務活動,期能更適時地回應社會需求。

 

        在社會工作或反吸毒的范圍內制定法規或規章草案也是本局研究暨計劃廳的其中一項主要職能。因應本澳市民的需要,各類型的社會服務設施不斷增多。故此,有需要從立法的層面上去加強對它們的監管,以保證其服務的質素,藉此維護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在這前提下,本局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的規定,著手起草制定法規,為兒童、青少年、殘疾人士及長者的社會服務設施的開設定訂具體的運作條件。有關法規的制定情況如下:


已完成的法規

        一九九九年完成草擬的法規有《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范性規定》和《兒童及青少年院舍之設立及運作之規范性規定》,并分別公布於第156/99/M號和第160/99/M號訓令內,而有關訓令則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的《政府公報》內。

        《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范性規定》對托兒所的選址、安全和衛生條件、室外空間和內部間隔、基本設備和教具、運作條件、人員的配備等方面都作了規范。

        《兒童及青少年院舍之設立及運作之規范性規定》是針對兒童及青少年院舍的設立而制定的法律規章,從多方面規范兒青院舍的設立,包括院舍的選址、內部間隔、安全和衛生條件、基本設備和工具、運作條件、院童數額、入院條件、內部規章、為院童舉辦的活動、院童的轉介及離院、人員的配備等。

        上述兩項規章已由本局的兒青服務處依據其職能,對相關機構的運作進行輔助和監管。

草擬中的法規

        一九九九年,本局也開始草擬《安老院舍之設立及運作之規范性規定》,以便對安老院舍的設立制訂細則性的規范條文。此法律的框架與上述已頒布的法規相約,內容則會根據服務使用者的特徵而編寫,例如,規章內會訂明住院者的權利和院方的義務等,以確保服務使用者在院舍內有身心舒暢的生活。有關規章將會於下一年度內完成有關草擬程序。

 

10.3.1「資訊速遞」的建立

        根據新的組織法,本局研究暨計劃廳有職責更新大眾傳媒傳遞的資訊。為履行這方面的職務,該廳於八月籌劃建立「資訊速遞」,將最新的社會狀況反映給各工作單位,以便作出快速的回應。試行初期,該廳工作人員每天從報章中揀選與社會服務有關的新聞進行剪輯,然後以傳真方式發送至領導層及各工作單位。試行後,對「資訊速遞」的運作模式稍作調整,務求能充分發揮它的功能。調整後,每天只將時效性較大的新聞剪輯成「每日資訊速遞」傳送到各工作單位,而將參考性較強的新聞則剪輯成「每周新聞摘要」,并集中在每周的星期五傳送。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發送了九十六次「每日資訊速遞」和十六次「每周新聞摘要」。

10.3.2 資料整理及出版

        為著向市民推介本局的服務以改善其生活,本局繼續透過各種形式和途徑,讓本澳居民獲得有關服務的訊息。

        首先,透過有關公共部門的刊物,如《澳門市民手冊》、《澳門公共行政》和《統計年監》內將有關本局的資料和數據適當地介紹。

        另外,於一九九九年六月改組後,在澳廣視的「澳視晨彩」節目中介紹本局新的組織架構和提供的服務。

        一九九九年,本局還進行多項資料搜集和編制工作,以回應各項宣傳活動之需要,為此,需制作有關社工專業的展板,有關社工局服務發展的資料和統計數據的壁報展牌,以及各新開設社會服務設施的簡介單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