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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服務

准照申請

  • 按照第90/88/M號法令規定,有意開設社會服務設施的人士或機構社團(包括受資助或非受資助設施),均須向本局申請准照,例如:托兒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安老院舍、長者日間中心、耆康中心、社區中心、康復中心、康復院舍等。
  • 服務內容亦包括准照之更改、續期及補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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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社會服務設施准照申請

備註
相關法例:
法規 內容 公報編號及
刊登日期
第90/88/M號法令 社會服務設施的發牌制度 第39期
1988.9.27
第20/91/M號訓令 核准牌照之批給、續期、補發及附註,以及技術意見書之提供之收費表 第4期:
1991.1.28
第156/99/M號訓令 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第21期:第一組
1999.5.24
第160/99/M號訓令 兒童及青少年院舍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第21期:第一組
1999.5.24